申浩动态
立足上海 辐射全国 联接世界
专业化 多领域 全方位 一站式
立足上海 辐射全国 对接世界
专业化 多领域 全方位 一站式

申浩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 申浩佳讯

申浩律所
2025.04.28
上海
分享

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陶国南律师代理的《“德力西”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1afc76249a5ac237de6913f67dfc3745.png


案情摘要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崛起了一批生产低压电器的民营企业,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是其中的佼佼者。原告前身乐清县德力西电子元件厂于1991年6月26日成立,后变更为现企业名称。原告于1992年设立了上海德力西电器经营部,于1993年设立关联公司上海德力西电器实业公司。在1994年之前,《温州日报》《浙江经济报》《浙江日报》等媒体对原告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了宣传报道。原告关联公司在低压电器等商品上注册了“德力西”等商标。被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于1994年2月3日成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乐清市柳市镇人。被告在部分商品上突出使用“上海德力西”“上海德力西开关”字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变更企业字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万元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相关商品上突出使用“上海德力西”“上海德力西开关”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字号在被告1994年2月3日成立时已有一定影响力,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企业字号在1994年之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为乐清市柳市镇人,其应当知道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被告以“德力西”为字号,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德力西”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原告从当地小型民营企业发展为全国电气行业的龙头企业,其商标、字号在相关公众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与被告及其关联企业自1998年以来,围绕“德力西”企业字号产生了多起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企业发展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以“德力西”为字号的企业,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仅给企业进一步发展造成困扰,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本案二审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含“德力西”字样的企业名称,给双方持续近三十年的“德力西”字号之争画上句号。本案裁判有力打击了“搭便车”的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扫清了障碍。


5c4cdb0126b325581d588a575f6c48e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