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工程企业、工程人及律师同行破解人工、材料价格暴涨带来的成本管控难题,近日,由申浩律所合伙人鲍文政律师主讲的“破局工程价格暴涨困局——从案例到实操的全维度应对策略”主题沙龙成功举办。鲍律师结合其二十年工程与法律实务经验,就工程成本管控问题进行了系统讲解,现场交流氛围热烈。
01 价格波动的风险本质
讲座开篇,人工与材料成本通常占工程总成本的80%以上,其波动直接影响项目盈亏。结合实务经验,鲍律师指出当前工程市场的现实困境 ——建筑行业“僧多粥少”的市场格局下,发包人常利用优势地位将价格风险转嫁给承包人,而承包人因急于承接项目,往往被迫接受“不调差”“包死价”等不平等条款。
通过梳理2008年金融危机、2017年环保政策导致的产能调整、2021年全球大宗商品涨价等历史典型事件,鲍律师指出,每一次价格波动都让一批工程企业陷入亏损甚至破产。“我们近期处理的案件中,80%-90%是3-5年前的工程纠纷,很多老板当时‘50万、100万结算款说让就让’,如今却连律师费都难以承担,核心原因就是当年未控制好人工、材料价格风险。”由此可得,价格风险管控是工程人必须守住的“生存底线”。
02 合同类型与风险点
针对工程合同中最常见的价格风险场景,鲍文政律师将其拆解为“3类合同+1个额外痛点”,逐一分析承包人的应对难点:
1.固定总价合同:“包死价” 不包涨价,风险全担
固定总价合同(“包干价”“包死价”)适用于工期短、造价低的项目(如3个月工期、100万造价的别墅装修),约定“图纸清单范围内总价不调整”。此类合同的核心风险在于:若未约定材料、人工涨价调差条款,承包人需自行承担全部成本上涨压力——“甲方会说‘合同约定包死价,凭什么给你调价’,而法院通常会尊重合同约定,承包人很难通过诉讼突破。”
2.固定单价合同:“量变价不变”,价差难转嫁
固定单价合同(如“挖土方100元/方”“钢筋5000元 /吨”)按“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但单价固定不变。即便工程量增加,若合同未约定“材料涨价可调单价”,承包人仍需承担建材成本上涨风险;部分合同仅约定“少数主材调差”(如钢筋、混凝土),但其他材料(如砂石、辅料)涨价时,承包人仍束手无策。
3.部分调差合同:覆盖范围有限,风险仍存
少数合同会约定“主材涨价超5%可调差”,但此类约定存在局限性:一是未囊括所有材料种类(如仅调钢筋、混凝土,忽略电缆、涂料);二是调差依据常依赖“政府信息价”,而信息价存在1-2个月的滞后性——“9月施工时,能查到的可能是7 月的信息价,而9月价格已再涨一轮,这部分价差损失承包人往往无法弥补。”
4.额外痛点:信息价滞后导致实际采购价差
鲍律师特别提醒在场听众:政府发布的信息价(定额站每月公布的材料指导价)是“滞后的市场反馈”,无法实时反映材料价格的滚动上涨。“材料涨价是每天都在发生的,7月价、8月发、9月用,中间的时间差就是承包人的亏损空间。”
03 典型案例分析
为让抽象的法律规则落地,鲍文政律师结合亲办以及近期典型案例,从“支持调差”与“不支持调差”两个维度,拆解裁判逻辑与应对关键:
案例1:山东某建筑公司诉江苏某开发商案(支持调差)
案情:合同造价3.7亿元,约定“钢材、商品混凝土、钢结构涨价超5%部分双方各担50%”;因发包人未按期提供图纸,开工延误8个月,延误期间主材价格大幅上涨。
胜诉关键:鲍律师团队代理承包人时,紧扣 “发包人违约”与“因果关系”两大核心——证明“开工延误是发包人导致”“价格上涨发生在延误期间”,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不仅调整了全品类材料价格,还同步约定了工期顺延(避免后续被追责“工期延误”)。
启示:抓住发包人过错(如延误提供图纸、未付进度款),是突破“不调差”约定的关键;补充协议需同时明确“价格调整”与“工期顺延”,避免遗漏风险点。
案例 2:宁夏某施工公司诉青铜峡某局案(不支持调差)
案情:固定总价合同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施工期间因疫情导致材料涨价,承包人诉请调差、支付疫情防控费、赶工费,一审、二审均败诉。
败诉原因:法院认为①合同约定合法有效,疫情导致的价格上涨属“一般商业风险”,承包人应预见;②承包人未证明“开工延误是发包人导致”,且施工中未就调差提出书面主张;③《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非强制性规定,不能否定合同约定。
警示:合同明确“不调差”时,需提前举证“价格上涨属不可预见的非商业风险”(如政策突变、重大灾害);施工中需及时发函主张调差,保留书面证据(如签证单、邮件),避免“起诉时才提主张”。
04 实物应对建议
结合案例裁判规则,鲍律师针对“合同签订”“合同约定不明”“合同约定不利”3种核心场景,给出了相应的实务应对建议。
场景1:合同签订时——从源头锁定风险
细化调价条款:谈判时争取约定“人工、材料价格波动±5%以内由承包人承担,超幅部分由发包人承担”(5%为行业公允比例,易被双方接受);明确调差材料范围(如“所有主材及辅材”,避免仅列3-5种);约定调差依据(如“以施工当期当地建材市场实际采购价为准,信息价作为参考”)。
牢记签证时效:价格上涨超约定比例后,7日内提交《价格调差申请单》,附“采购合同、发票、市场价格行情”等证据,要求发包人在15日内书面回复;若发包人拒签,通过快递(留存回执)、邮件(公证)等方式留存主张证据,避免“逾期失权”。
场景2:合同约定不明——用政策/惯例补漏洞
借地方政策:查询项目所在地的价格调差政策,如江苏省2025年人工价格指数、济南/珠海等地“材料涨价超10%可申请调差”的规定,作为主张依据;
靠行业惯例:引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5年9月1日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虽非强制性规定,但可作为“交易习惯”说服法院——“合同没约定时,法官会参考行业惯例,这是承包人的重要突破口。”
场景3:合同约定不利——3招破局挽损失
抓发包人责任:若工期延误、设计变更由发包人导致,且延误期间恰逢价格上涨,可主张“价差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需提供“发包人违约证据(如图纸交付延迟证明)+价格上涨证据(同期采购合同)+因果关系说明”;
用情势变更原则:依据《民法典》第533条,若价格上涨“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如某主材1个月内涨价30%,导致项目亏损超20%),可举证申请法院调整合同价款;鲍律师强调,情势变更的举证需达到“承包人成本超合同价款”的程度,可委托造价机构出具《成本核算报告》作为核心证据;
避坑关键:不签“超5%风险不调差”的合同;固定涨价证据(如每日材料报价单、施工日志);谨慎签订补充协议,避免“仅调价格、未顺工期”或“放弃已产生的价差损失”。
05 进阶工具
除法律与合同层面的应对策略,鲍律师还分享了工程人较少关注的“金融对冲工具”,为大型工程企业提供风险管控新思路:
1.期货套期保值:针对钢材、水泥等价格波动大的主材,在期货市场买入对应期货合约——若未来材料涨价,期货市场的盈利可弥补现货采购的成本上涨;若价格下跌,现货采购成本降低,期货市场的亏损可对冲,实现“锁定采购价”的效果。
2.期权衍生产品:向证券公司支付小额手续费,买入“材料价格看涨期权”——约定期限内,若材料价格上涨超约定幅度,超出部分的价差由证券公司承担;若价格未涨,仅损失手续费,相当于为材料价格“买了一份保险”。
“工程行业不仅要懂施工、懂法律,还要跟上金融工具的节奏,尤其是年营收千万以上的企业,用金融手段对冲风险,能避免‘一次涨价亏掉全年利润’。”
06 沙龙总结
讲座尾声,鲍律师总结:工程行业的盈利,本质是“风险管控能力的比拼”——人工、材料价格上涨不可怕,可怕的是“签合同时没防住、履约时没证据、维权时没方法”。承包人应在签约时细化调差条款、履约时及时签证索赔、维权时抓住发包人过错与情势变更,同时善用政策、惯例与金融工具,全方位守住项目利润底线。
本次讲座不仅为工程人提供了“从合同到维权”的全流程解决方案,也为律师同行代理工程价格纠纷案件提供了举证思路。讲座结束后,许多听众围绕“具体项目调差条款设计”“情势变更举证细节”等问题与鲍律师深入交流。
未来,申浩将持续聚焦建设工程、房地产等领域,通过公益讲座、沙龙、案例解读等形式,输出更多专业知识,为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