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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律师参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完善建议”主题研讨会 | 申浩动态

申浩律所
2022.07.2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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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6日,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承办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完善建议”主题研讨会在线上顺利召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姜明辉律师参会并在会上发言。


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河北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日本京都大学、烟台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上海市律师协会、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天同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中国民生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近六十余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研讨会。会议分为四个单元,以“领读+对谈+自由讨论”的形式,就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主要条款进行了深入讨论。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郝振江教授主持。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清华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李恩正处长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分别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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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振江教授主持

张卫平会长指出,一部好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充分吸取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以及其他国家在民事强制执行规范的先进之处,而且在制定过程之中须认真推敲,力求符合执行法基本目的和基本原理、逻辑一致、表述清晰、规定完备。欲达到这些目的,就需要集众人智慧。本次研讨会参会主体多元、视角丰富,在形式上也具有特色,期待会议能够取得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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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教授致辞

李恩正处长结合立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出强制执行法立法中首先要做好对复杂多样利益关系的衡量,处理好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其次在制度设计上要尽量具体可行,最后指出制度设计应当立足国情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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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恩正处长致辞

宋晓燕院长感谢张卫平会长和李恩正处长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指出理论与实务相辅相成,打破学科壁垒对于法学研究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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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燕教授致辞


第一单元

研讨会第一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福华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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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教授主持

第一节:

研讨内容为《草案》第1~2章和第7章

该节由河北大学法学院讲师范华瑶博士领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六部陈子龙主任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曹志勋助理教授对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周青松法官助理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刘添检察官助理参与了本节自由讨论。

范华瑶博士结合研讨章节,建议应将草案中有争议的称谓予以统一、注重基本原则的体系性,慎重考虑检察机关监督权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及于作为私主体或者社会主体的被执行人等问题,最后指出草案应对执行法院的内设机构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执行人员各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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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华瑶博士领读

对谈人陈子龙主任认为,草案从规范逻辑性和体系性上都有待进一步提升,促进自愿履行也应成为强制执行法及仲裁法(修正案)的重要部分。结合实务工作经验,他就履行辅助机构、执行程序启动方式、权利人申请时效、对被执行人的威慑等角度提出了增设条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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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龙主任对谈

对谈人曹志勋助理教授认为,目前的有些原则需要进一步凝练,有些原则应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晰。针对李恩正处长提出的集约利用司法资源问题,曹老师认为应当注意当事人利益平衡、立法技术、如何理解效率、智能执行的措施细化、各类执行主体之间的权责合理配置等几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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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勋助理教授对谈

在自由讨论阶段,周青松法官助理指出,关于执行员的地位是否规定,在草案起草中一直存在着分歧。第10条对执行员直接进行了规定,这点应予肯定。他同时还认为,第10条就法官和执行员职责的表述采用“负责”的术语是不妥的。“负责”具有排他的含义。但是综合草案来看,无论法官还是执行员都不具有排他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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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青松法官助理发言

刘添检察官助理就第七章的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他提出,关于第96条应增设“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社会重大影响以及需要跟进监督”等情形;第97条后句表述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检察院有欠妥当;第98条增加“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正在办理尚未结案归档的执行案件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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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添检察官助理发言

第二节:

研讨内容为《草案》第3~4章

本节由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史小峰法官领读,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与信息部徐之和副部长对谈。上海仲裁委员会俞旭东法律顾问和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业务部冯爱芳部长参与了自由讨论。

史小峰法官逐条解析了这部分条款的目的以及草案拟定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点。关于第14条,他分析了在该条对执行依据予以明确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于第16条,他指出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目前仅保留了法院的职权审查,而审查事项也仅限于公序良俗事项,这一调整与仲裁法的修订是相一致的。关于第17条,他强调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的范围被限缩至程序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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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小峰法官领读

对谈人张磊主任通过对赋强债权文书历史的梳理,指出要关注第16条关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与第17条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情形之间的平衡问题,同时建议立法应对执行证书的地位予以明确规定,并且详细规定执行证书的审查情形、程序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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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主任对谈

对谈人徐之和副部长建议从仲裁法和仲裁的国际性两个角度关注第16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并就该条款提出建议删除此条,充分关注仲裁法修订中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以修订后的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为特别规定,并以民诉法第244条作为辅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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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之和副部长对谈

在自由讨论阶段,俞旭东法律顾问就本节内容发出三个追问:(1)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标准问题;(2)申请执行人的范围能否进一步明确;(3)关于被执行人的范围能否更为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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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旭东法律顾问发言

冯爱芳部长对张磊主任观点表示赞同并进一步指出目前将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有弱化公证的准司法功能之嫌,而且就执行证书的错误目前欠缺审查的途径和方式,应当结合公证法的修改,重新调整公证和司法之间的衔接方式。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务处处长洪冬英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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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冬英教授主持

第一节:

研讨内容为《草案》第5章1~3节

本节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胡婷博士领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金绍奇法官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家曦博士对谈。

胡婷博士首先就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立案和执行调查部分所涉条款进行了整体分析,然后聚焦于第24条执行和解与第25条执行担保,就这两个条款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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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婷博士领读

结合胡婷博士的分析,金绍奇法官建议修改第25、27和54条的表述,第29条关于送达地址的表述应进行通盘考虑,明确第37条第2款涉及的执行模式,基于体系化的考量将直接责任人员纳入第50条的规定,完善第52条的调查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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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绍奇法官对谈

马家曦老师认为第23条辅助性事务、第24条的“终结执行”、第42条的“互负义务”如何与反诉胜诉区分等内容,都有待商榷。他主张立法时不应轻易改变《民事诉讼法》的表述并且要注重法律概念的延续性,立法中语言应当更严谨、运用法言法语,并给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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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曦老师对谈

第二节:

研讨内容为《草案》第5章4~7节

本节由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金殿军法官领读,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百晓锋副教授和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雷彤老师对谈。

金殿军法官就其在强制执行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参与讨论的部分内容做了汇报。其汇报围绕四个方面的问题展开:包括执行措施和限制消费的适用范围;制裁措施中适用的情形、罚款金额的减免以及拘留的提前解除问题;协助执行制度中协助义务人的范围和权利、信息化协助执行机制应否入法、违反协助执行义务赔偿的性质问题;中止执行与暂缓执行的界限、终本制度存废、能否依职权移送破产、终结执行的界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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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殿军法官领读

百晓锋副教授表示,终本制度使得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得到了较好的平衡,而且规范了法院的结案方式,在强制执行法中应当予以肯定。同时,他指出了目前条款表述上所存在的问题,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对终本的适用条件加以程序性限制,并解除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过度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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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晓锋副教授对谈

雷彤博士采用将这部分条款与《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相对比的方式,就草案第5节制裁措施、第6节协助执行、第7节执行停止和终结目前在理论上和体系上所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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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彤博士对谈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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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诚信教授主持

第一节:

研讨内容为《草案》第6章

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史明洲博士领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执行裁判团队负责人张心全法官和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特定助教覃佳笛博士进行对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家曦博士参与了自由讨论。

史明洲博士从案外人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回转、异议复议、执行停止、本章(执行救济)与他章(执行衍生诉讼)的关系六个方面依次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对“异议+诉讼”的二阶构造、诉的性质等诸多问题做出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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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明洲博士领读

张心全法官从实践的层面,对审理时效、审查组织、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等条文内容提出了建议,例如第84条,对于部分情况《草案》可以从“负面清单”的角度进行规定;还建议明确当存在多个异议理由的,应当在同一执行行为中提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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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心全法官对谈

对谈人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特定助教覃佳笛老师结合日本法中相关规定,对《草案》规定的执行救济程序结构以及不同救济方式的异议事由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就相关内容作了比较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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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佳笛老师对谈

马家曦老师对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进行了讨论,认为如果要保留这一程序,应当确保这种纠纷过滤的作用能够切实发挥,否则这样的前置程序是没有价值的。而且应当缩短审查时间,引入书面审理机制。

第二节:

研讨内容为《草案》第8~10章

本节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谷佳杰副教授领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对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明辉律师、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陆佳佳法官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姚明斌教授参与了自由讨论。

谷佳杰副教授认为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强制执行法是三个平行而又有联系的部门法。他在执行财产范围部分对是否应当对公法人执行进行明确规定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在对不动产的执行部分提出在悔拍后保证金应当如何处理、不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如何处理、法院对被查封的有价证券权利的行使或保全义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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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佳杰副教授领读

李宇副教授建议对第101条、第106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6条、第117条的表述进行进一步明确,这有利于立法语言的精确和立法效果的实现。同时,指出124条、第125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34条、第146条的规定内容存在欠缺,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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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宇副教授对谈

在自由讨论阶段,姜明辉律师结合实践经验,建议在第107条增加“法定孳息”的表述。

陆佳佳法官表示变更追加规定有其优越性,问题在于本次《草案》中变更追加条款并未完全体现,适用情况需进一步明确;而且她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不仅仅发挥分流作用,而且对当事人具有重要救济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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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佳佳法官发言

姚明斌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第107条第2款中但书是否应该统摄两种情形,若是,第一个句号是否应该改为逗号。第二,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是否与《民法典》第306条第2款的兜底机制相悖,《草案》是否要做出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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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斌教授发言


第四单元

第四单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厚省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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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厚省教授主持

第一节:

研讨内容为《草案》第11~14章

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强伟博士领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何欢博士和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武鹏律师进行对谈。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顾问乐宇歆律师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参与了自由讨论。

马强伟博士认为,《草案》第11章第1节可以删去并阐述了理由;建议第151条和第153条修改为以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区分的两个条款。此外,他从执行机关主体的统一、送达、查封的生效时间、查封令的性质、金钱债权的收取方法、劳动收入的查封以及比较法的相关规定、查封时第三人异议对于执行的影响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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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伟博士领读

何欢博士针对《破产法》和本节相关条文,提出参与分配的定位到底是有限主义平等主义还是团体优先主义的问题并指出《草案》处理该问题上的矛盾,认为强制执行法应当注意同破产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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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欢博士对谈

武鹏律师对马强伟老师关于第151条和153条的建议表示认同,同时他还建议,在第153条明确送达方式,考虑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对第154条的具体细节以及相关程序上作进一步规定;在第156条或前条明确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的第三人异议事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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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鹏律师对谈

在自由讨论阶段,乐宇歆顾问指出,《草案》第169条在实施上存在着困难,第172条、第173条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有可能对债务人配偶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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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宇歆顾问发言

朱晓喆教授建议,将草案第11章第一节与第12章中对股票的相关规定合并处理、对查封令和履行令等进行斟酌;对第154条、第155条、第179条也提出了完善建议。

第二节:

研讨内容为《草案》15~17章

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君博副教授领读,上海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吴卫义主任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孙维飞副教授进行对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郝振江教授参与了自由讨论,

刘君博副教授对本节相关条文进行了解读并提出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和保全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如不动产交付与动产交付的前后顺序安排、特殊动产的准用规定、“间接强制的补充性理论”的突破以及部分条文顺序、条文间的统一性、适用前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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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君博副教授领读

吴卫义主任针对第194条,结合实践经验,从离婚案件的执行类型中的身份类执行具有独特性、第194条对人身可强制执行的明确具有重大意义、第194条可能面临的实操困境以及第194条的完善建议四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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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卫义主任对谈

孙维飞副教授对吴卫义主任的发言表示赞同并提出,第194条的但书应当删除并阐明理由,建议借鉴台湾的家事事件法,另外,他认为本条中“交出”的表述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他还对第197条和第188条的表述差异做了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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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飞副教授对谈

在自由讨论阶段,上海财经大学郝振江教授指出,《草案》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有待商榷;而第198条中的有关意思表示作出的内容并无必要用执行法解决;第203条存在两点问题,一是应当分情况对不同担保形式进行规定,尤其是保全和责任保险;二是对于法官的裁量权行使应设置当事人同意或者其他的限制条件。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教授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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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喆教授主持

傅郁林教授充分肯定了各位发言人的学术品质和问题意识,并指出了本次会议几个特点:会议既有实体法学者也有程序法学者,表明强制执行程序已经成为民事法律领域共同关注的话题;领读人虽然多是年轻学者,但都是以强制执行程序为博士论文,且在取得博士学位之后继续从事着这一领域的研究,所领读条款章节都是各自专长的领域;会议参与者有来自于各个领域的实务专家,这种结构与年轻学者形成了互补,使本次讨论既能仰望星空,又能脚踏实地。最后,她期待不同领域的法律人通过各自的独特背景,参与到强制执行法的讨论中来,共同促进这部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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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郁林教授总结发言


结尾

在本次研讨会上,理论界与实务界专家学者共同就《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展开了广泛而有深度的研讨,集思广益,富有启发性,为《草案》的完善提供了更多思路。至此,本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完善建议主题研讨会圆满结束。



本文源自:公众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022.7.23推文““《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完善建议”主题研讨会顺利举办”

原文撰稿:张梓涵

原文修订:黄伊梦、田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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