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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破产危机,我们还能做什么?——致疫情后经营困局的法律提示

秦华毅
2020.04.03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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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机四伏的2020

根据人民法院公告网,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已有750多家企业发布破产公告。其中,大部分企业来自广东、浙江、江苏、山东、重庆和安徽。


记得过年期间,一则段子流行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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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是疫情,其实中国经济的大环境也是原因之一,根据“吴晓波频道”数据来源显示,2019年倒闭企业数量为近五年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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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经济与前30年不同,特别是分工之细化、各行各业联系之紧密,前所未有。即使企业自身不面临关门(破产)的危险,也不免在上下游或客户及供应商之中遇到类似境况。


当我们遇此危机,不可过于慌乱,更不能以“鸵鸟”态度不积极面对,从而造成损失与风险进一步扩大。


为避免因不懂法导致损失扩大,笔者在此以通用知识为基础框架介绍,分(1)遇到对方破产危机(2)自身破产危机两个部分,以期能给诸位些许帮助。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企业要关门(破产)大致流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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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具体解读该流程图:如果一个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一般需要经过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再注销。整个过程可大致分为两条思路,这两条思路的关键区分点在于该企业是否资不抵债


(1)如果资可抵债,原则上可以通过自行清算、解散。

(2)如果资不抵债,则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除非所有债权人可以豁免一定债务,从而重新达到资抵债的情形),依法清算和分配财产,直至消亡(解散)。


至此,股东按照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后,不再承担其他经济责任,退出市场。


进一步地,我们再看一下作为企业自身面临破产危机,或遇到合作方出现破产危机时,必须知道的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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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相对方出现破产危机如何应对


交易相对方分为大致两类:一是对应企业应付账款,二是对应企业应收账款


如果得知应收账款相对方出现危机


如果企业应收款的对方公司出现破产危机,我们将面临坏账风险。除非其它特殊考虑,我们建议:


(1)为起诉前,尝试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即抵押、质押、保函、担保等);

(2)立即起诉并考虑同时进行财产保全(查封)


原因很简单,除了这次疫情可能情况有点特殊,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要从经营困难走向彻底倒闭关门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大量的案例告诉我们,遇到类似情况,应当:


  • 起诉越早,成功回款的概率越高。反之,则坏账风险越大。其次,从起诉到拿到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时间短则两三个月,长则一年甚至更长。而先拿到生效判决的权利人将有机会先参与现有财产的分配


  • 如果对方企业真的进入法院破产程序,涉及诸多其它风险,比如利息停止计算、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解除、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普通债权清偿顺序靠后、特殊抵消权、受制于债权人会议决定,以及比普通诉讼程度更加复杂和冗长的破产程序


所以,尽早采取诉讼程序是一个相对优选的风控策略


再说付账款相对方出现危机


如果出现危机的是我们应付款的相对方,原则上正常支付款项即可。但如果是我方已支付(预付)相应款项,比如预付货款、服务费、会费等,尚未收到相应的产品或服务,我们建议:


  • 要求对方尽快送货或提供服务

  • 必要时,可与对方协商,主动接受小部分损失

  • 采取不安(或先履行)抗辩权或情势变更等合适的法律依据为由,提起诉讼(具体个案分析)


否则,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我们同样将面临前文所述的风险。同时,我们可能面临已经支付的款项消耗殆尽、无法返还。但本应给我们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我们也无法获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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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出现破产危机如何应对


如果自身遇到破产危机,有些企业宁可借高利贷、跑路,也没有走破产程序。这是最下下策的决定!首先,我们列举以下事项,请您务必拒绝采取以下措施


自身遇到破产危机,资不抵债,未进行清算


【风险提示】股东、董事、经理未尽清算义务,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及司法机关的处罚「注3」。法定代表人可能因公司负债受到“限高令”或进入失信人名单


清算时,隐匿财产,篡改财务报表,虚假破产


【风险提示】因上述过错造成债权人或国有企业重大损失的,可能有刑事责任风险「注4」。


除此之外,处理自身破产危机时,我们将建议和提醒以下几点:


  • 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用金融工具、发行债券、降低人力成本、运营成本,调整营销策略等

  • 寻找上下游知名企业或资方投资或收购或管理层收购

  • 通过(非)关联担保争取延长应付款账期或债务转移

  • 将资产及业务部门分类规划,实行资产剥离、分立重组

  • 实行特殊时期股权激励办法激发公司潜力

  • 积极清理债权债务,集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加快回款速度

  • 积极利用法律策略,疫情导致的情势变更及不可抗力,可能成为解除合同、免除违约责任以及延长合同义务的有利手段


最后提醒诸位的是:根据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个人破产制度已在试点中(比如浙江),相信接下来相关制度将迅速建立并实施。


上述内容,笔者为求通俗易懂,如未严谨表述之处,望海涵



注1:根据《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破产主体除了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民办学校。

注2:公司僵局导致司法强制解散参考《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处理。

注3:参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19、20、21条。

注4:参考《刑法》第162、168条。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华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