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寄语
《民事执行实务100点》,是李海峰律师团队根据民事执行的实务经验,整理了39部法律、司法解释,并对相关案例进行总结研究,进而梳理出的民事执行实务100个要点。
李律师团队起意创作是因为在办案过程中深感执行疑难问题对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的困扰。团队成员有丰富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实务经验,因此对解决民事执行疑难问题有更深刻的体会并能提出更有效的方法。
复杂的问题总是有简单的答案,但是找出答案的过程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不敢奢望《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为您提供多大的帮助,只是试图用手中的笔,记载着他们为缓解“执行难”所经历的探索历程,再则,探索本身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倘能如此,则无比欣慰。
最后,让我们期待,在您的关注和厚爱下,《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成为您的益友。
实务要点
A、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网络拍卖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
B、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允许提出异议的情形包括:
a.拍卖财产瑕疵严重,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
b.网络系统故障、病毒、黑客入侵,致使拍卖结果错误;
c.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d.买受人不具有竞买资格;
e.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
C、拍卖被法院撤销,如果认为是法院行为违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其他主体违法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推荐理由
替代履行高效实用,主要发生在行为义务中,重点是替代费用能否及时收回。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以案析法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庄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
(2022)辽04执复34号
01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项、第2项规定,法院应当在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前查明并披露拍卖财产的真实状况。如果未予说明,导致竞买人权利受损,竞买人有权撤销拍卖。
02基本案情
因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以下简称“锦州银行东洲支行”)与抚顺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某木业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屋,庄某通过司法程序购得拍卖物。
2021年12月1日,庄某提出书面异议,称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发现拍卖物存在重大瑕疵,且法院未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使自己产生重大误解,购买拍卖财产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请求法院撤销拍卖。
新宾县法院审查后支持了庄某的申请,锦州银行东洲不服异议裁定,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03判决结果
抚顺中院认为,设立拍卖公告及信息公示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保障竞买人对拍卖信息的知情权,全面了解拍卖标的财产状况、权利负担等情况,对于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瑕疵问题和缺陷,形成初步的心理预期,从而决定是否参与竞买以及以何种价格参与竞买。基于此,拍卖公告和信息公示对拍卖标的各类信息应当全面、准确且尽可能详尽。
本案中,新宾县法院未对拍卖房屋包含违法占用未经审批的土地这一瑕疵进行审查,且在拍卖公告中对案涉土地存在超出土地红线、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情形未予告知,该瑕疵足以使庄某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庄某的撤销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实务要点
A、案外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B、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C、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D、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推荐理由
利用仲裁裁决或达成仲裁调解,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案外人可以依据以上规定申请不予执行,达到救济目的。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十八条
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案析法
【张家界某国际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朱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
(2021)湘03执异22号
01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若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的情形,且依此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
02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朱某1、任某、朱某4与杨某委托人朱某2、转委托人朱某3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约定杨某将自己在多个单位的承包工程结算款用以偿还朱某1、任某及朱某4的相应欠款,并共同申请湘潭仲裁委员会按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2014年5月30日,朱某1、任某、朱某4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湘潭中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所有的、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三套商铺予以查封,并拍卖。
2017年3月28日,张家界某国际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养生公司)作为案外人以其已善意取得该三套商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经湘潭中院查明,2014年11月30日,某养生公司与王某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后双方发生纠纷,某养生公司于2015年6月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该案现仍在再审审理中。
03判决结果
湘潭中院经审理后发现,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3与案件中的债权人朱某1系亲戚关系,且经双方确认的朱某1对杨某享有债权中包含朱某3的债权,故不能排除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可能性。
且,仲裁调解书中所确认的债务,无相应转账凭证证实,无法确认债权真实存在,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借贷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本案中,案外人某养生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其申请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调解书系基于其享有请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权利。上述虚假仲裁调解的执行,将因拍卖杨某案涉财产而直接影响某养生公司权利的实现,因此某养生公司提出的排除执行的异议应得到支持。
实务要点
A、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60日内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B、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C、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D、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理由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不是案件执行的终结,也不是申请人权利的终结,对于终结裁定可以提出异议,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以案析法
【陈某其他决定书】
(2018)云29司惩复17号
01要旨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
02基本案情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普某与陈某、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明确表示对案件剩下未履行的本金及利息不作表态,且经执行干警提醒后仍拒绝配合法院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和抗拒执行,故祥云县人民法院在终结执行后,依法作出对其进行十五日司法拘留的决定。
实务要点
A、诉讼目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与他人共同共有,分割析产后有利于处置;
B、诉讼主体:因被执行人不提出析产请求,申请人作为原告,代为提起诉讼;
C、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因析产诉讼中止执行,待诉讼结果生效后恢复执行;
D、裁判结果: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予以分割。
推荐理由
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直接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一般要求申请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确认被执行人的份额后,再予以处置。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以案析法
【张家界某国际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朱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
(2021)浙0327民初6809号
01要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为保障债权不受损害,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代被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
02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1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就苍南县某冷冻水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与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要求王某支付某经营部因购买冷冻水产品所欠款项及利息。然,王某拒不履行债务。
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为避免王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某经营部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法院依法确认:赵某登记设立的温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股权及其名下的苍南县灵溪镇某房产由赵某、王某各占50%份额。
03判决结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苍南县法院认定某食品公司的设立发生于赵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其股权及登记在某食品公司名下的厂房应属王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负有以其所有财产履行执行案件中债务的义务,故为避免王某利用夫妻关系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应依法对涉案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析产。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庭令”,原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峰律师,合作律师张华君,律师助理宋佳音,律师助理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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