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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痛点及应对方案分析 | 律师实务

张华君
2022.07.0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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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年经济形势紧张,大量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经济类纠纷案件数量陡增,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般路径即是通过诉讼/仲裁、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在诉讼阶段不会有太多障碍,但执行阶段却是困难重重。面对债权人仅仅获得一纸胜诉判决而不能真正实现债权的现状,我们对执行痛点进行了梳理,并对痛点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提供相应的应对方案。



痛点一:执行流于程序,执行案件多以终本结案,对被执行人毫无威慑力。


形成原因:

处理执行案件中,经常会碰到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无法处置为由将案件做终本处理,执行申请人甚至没有机会和执行法官沟通,不清楚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什么措施,也没有收到任何执行款,带着一头雾水就收到了终本裁定。


终本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在法院执行工作确实存在过度使用的情况。主要原因是随着民事案件数量激增,法院执行案件数量剧增,法官处理每个执行案件时间、精力有限,为应对结案案件数量考核而不得不采取“消极”作为。


应对方案:

强制执行程序相较于民事诉讼程序较为特殊,我们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有明确的规范化要求。根据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一般执行案件的办案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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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执行申请人,应当熟悉执行流程而非简单的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了事。执行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应参考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作为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在配合执行法官提供充分执行必要材料的情况下,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申请进行财产调查,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财产线索,掌握调查结果,配合法官进行财产梳理,必要时申请法院对“老赖”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提交悬赏申请等。在财产变价阶段配合法官掌握财产现状,提高处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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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本作为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适用情形有严格的限制: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则需要法院完成全部调查事项并经执行申请人确认。另外,终本裁定需要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长签发。因此,如果执行案件中,法院并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终本裁定,则构成执行法院不作为的消极执行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进行救济。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来纠正执行行为。或可以通过来信来访,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向人大、检察监察机关等部门反映相应的情况。



痛点二:执行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提前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现象“无能为力”,执行程序无法推进。


形成原因:

因为信用体制的不完善,导致很多被执行人即便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仍然可以正常生活、工作。因此,有些被执行人刻意在纠纷发生或是诉讼阶段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躲避执行。执行申请人虽有胜诉判决,但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时,法院只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当被执行人已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以法院查询不到的方式进行隐匿时,法院对执行财产的查找,变得“无能为力”。因可供执行的财产难于查找,在法院系统查询下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法院在审限届满时即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以本终结案。


应对方案:

1、民事案件从立案到有生效判决周期少则一年,多则数年。为了避免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对可能出现的债务官司,建议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的资产。在一审、二审审理阶段或执行案件受理前,如果发现被告意图恶意转移财产,也可随时向一审受理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财产转移,避免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毕竟执行法官也“难为无米之炊”。


2、对于债务人存在下列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

(1)欠债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欠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执行申请人在发现上述情况时应将相关材料提交法院,申请法院对其逃避执行行为予以处罚。


3、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且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积极通过自力救济最大程度实现债权。



痛点三:查封房屋有人居住时,法院对房屋腾退、清场工作比较消极,导致执行程序拖延,实现债权难度加大。


形成原因:

网络司法拍卖的改革有利于财产的处置,但拍卖设置了前提即“现状干净”。如房屋有人居住或者占有,在居住人或者占有人愿意配合腾退后交付法院干净的房屋后,法院才会进一步拍卖房屋。然而实践中,居住人或者占有人往往不愿意配合腾退,这种情况下法院怕烦怕难而加大执行障碍。如房屋系唯一住房的,居住的是老人和小孩,处置更加困难。


应对方案:

1、考虑执行案件数量巨大,案情差异化明显,法院在启动拍卖程序前有大量的调查工作需要完成,如房屋产权信息、抵押担保情况、居住情况、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最复杂的是房屋的居住占用情况。这些调查工作往往需要实地考察,对执行法官来说存在很大困难。因此,作为执行申请人,如果希望高效推动法院处置债务人财产,建议事先做好相应调查,并为实际居住人的居住保障提供处理方案(保留租金或置换房屋),以便于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在法院消极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向相关监督部门积极反馈,用好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痛点四:轮候查封财产处置难,参与分配难。


形成原因:

在查封处置财产时,轮候查封不具有处置财产权利仅对首封处置的剩余部分发生作用,导致首封法院不处置资产时,轮候查封债权人债权无法清偿。另外,实践中部分法院未能准确掌握和运用轮候查封制度,尤其在首封法院处置查封物所得价款由在先查封债权人受偿后有剩余的情况下,对轮候查封效力问题存在错误认识,导致相关财产处置损害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应对方案:

1、积极通过参与分配制度获得清偿。根据《轮候查封效力通知》第二条,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如果在执行阶段了解到被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可以向有处置权的法院申请启动参与分配程序。


2、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普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部分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即作为第一顺位的首先查封权利人。但由于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通过其他法院突然进入执行程序,并取得该债务人财产的处置权。此时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确保允许首先查封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财产保全债权人有权申请参与分配,也能够保障法院查清该债权人应该预留的份额。


3、债务人的多项财产在不同法院进入执行程序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原则上由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实际控制财产的人民法院主持。但如出现首封法院不予处理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协商移送处置权,由执行法院获得财产处置权。


4、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在出现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程序综合安排一并处置债务人财产,克服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处置债务人个别财产带来的资产使用价值和变现价值的减损,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维护所有债权人利益。



总结


综上,本文对实践当中出现的执行难问题进行了简要梳理。执行难是司法资源、社会诚信体系、法律制度等多种因素混合的结果,因此,作为执行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积极关注、有效推进,综合采取复议、诉讼、申请及破产多种手段,在申请人、律师、法院各部门紧密配合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体现程序的公平性、效率性,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


本文因篇幅限制无法罗列执行全部的痛点,期待后续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为基础,与大家继续探讨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张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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