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章
专注法律服务
深耕专业领域
专注法律服务
深耕专业领域

解散:如何启动及终结强制清算? | 公司终止全流程专栏 · 第七期

王源、郭诚诚
2024.05.30
上海
分享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jpg、、


「公司终止全流程」

专栏·第七期

解散:如何启动及终结强制清算?



引言


前面我们已经通过三期文章,介绍了整个自行清算的全流程,包括启动清算、开展清算、清算方案、终结清算。


微信图片_20240531152931.png


在公司清算的制度安排上,除了自行清算,还有另一种方案作为补充——强制清算,即公司在解散后,没有或者不能进行自行清算,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公司赋予相关主体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两类清算方式的主要区别如下:


微信图片_20240531152947.png


由于强制清算与自行清算在流程上具有相似性,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清算程序的启动与终结,故我们本期主要介绍强制清算的启动、清算组构成、结案方式这三大要点。


微信图片_20240531153001.png



01 启动强制清算


在公司的清算制度中,同样遵循着公司自治原则,故应以公司自行清算为原则,公权力介入的强制清算应作为补充,审慎适用。因此,如要启动强制清算,首先需满足法定的适用情形,并由有权申请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亦将严格审查。


我们分为如下三个要点来介绍强制清算的启动:适用情形、申请主体、启动方式。


微信图片_20240531153021.png


1.适用情形

关于强制清算的适用情形,现行《公司法》第183条仅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一种,新《公司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情形,而《公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三种可以申请强制清算的具体情形。结合公司法及其解释,我们将强制清算的适用情形归纳为两大要件:


微信图片_20240531153034.png


解散事由发生后,企业未进行自主清算的原因,既包括主观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例如清算工作久拖不决、清算组不履行向债权人的通知公告义务、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隐匿转移资产、不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也包括客观的无法清算,例如被吊销营业执照执照多年但一直未成立清算组、无法形成有效的清算决议、财务账册灭失等情形。


2.申请主体

在具备申请强制清算的适用情形后,谁有权向法院进行申请呢?现行《公司法》仅明确规定了申请主体为“债权人”,而新公司法将申请主体的范围扩大到“利害关系人”以及“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两大类。


微信图片_20240531153048.png


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许多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为股东,对于提出申请的股东并未要求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但必须是登记的股东。


3.启动方式

在具备法定的适用情形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其具体流程为:明确管辖→准备材料→法院审查→裁定受理


(1)管辖法院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我们归纳为下表:


微信图片_20240531153100.png


实践中,基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特殊性,一般各地均存在集中管辖的规定,以上海为例:


微信图片_20240531153114.png


(2)准备材料

申请人在准备强制清算申请证据材料时,重点应提供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无法或者不能自行清算等的证据。下表就申请材料和证据材料做部分列举:


微信图片_20240531153127.png


(3)法院审查

【立案庭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由立案庭进行形式审查,例如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相关证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属于受申请法院管辖等,如材料需补正的,应在7个工作日补正,无法按时补正的可书面申请延期。材料齐全后,法院应予以接收并立“清申”案号。


【审判庭实质审查】审判庭对强清案件的实质审查方式有两种:召开听证会、书面审查。系以召开听证会为原则、书面审查为例外:


①书面审查: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决定采用书面方式审查,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材料后有7天的异议期,一般来说如果被申请人未提异议,法院将进行书面审查。


②召开听证会:除了适用书面审查方式的简单案件外,其余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召开听证会,尤其是被申请人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此时,法院应在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听证会上主要围绕着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公司是否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事项进行调查。


由此可见,法院在强制清算案件的审查阶段,会充分考虑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公司的意见,而公司所提的异议及证据也将影响着法院的处理方式:


微信图片_20240531153142.png


(4)裁定受理

人民法院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做出裁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案件。裁定受理的,立“强清”号案件;如裁定不受理,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申请费用】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如能确定公司财产总额,按该总额计算,如无法确定,按公司注册资本计算案件受理费。但申请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缴纳方式】虽然申请费原则上不需预先缴纳,而是从被申请人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拨付,但实践中多少法院会在申请人提交强制清算申请时先行垫付一笔费用(一般3-8万元不等),如被申请人公司有清算财产可支付申请费,则申请人垫付的费用将予以返还。



02 清算组成员



与自行清算不同,强制清算清算组由法院依职权指定。


【人员】公司股东、董监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参与清算,或者将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监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微信图片_20240531153206.png



【人数】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负责人】由法院直接指定,或由清算组成员根据法院的要求推选后经法院指定。


【公示】清算组成员应当自收到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强制清算事宜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


【议事机制】清算组成员过半数通过,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得参与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如清算组无法形成决议时,应请求法院决定。



03 结案方式



清算组成立后,应于六个月内将清算工作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清算的,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强制清算下,清算组执行清算事务、开展清算工作的流程与自行清算基本类似,具体可见前文《解散:如何开展自行清算事务?| 公司终止全流程专栏.第五期》。此期文章将不再赘述。


随着清算组清算工作的推进,强制清算案件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案方式:


1.正常结案

清算组依法完成清算,制作清算方案以及清算报告,人民法院经确认后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强制清算是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开展的清算,其监督方式,除了清算组的成立须由人民法院,还包括了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重要清算文件均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公司股东(大)会不再具有确认清算文件的权利。


2.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

无论是自行清算还是强制清算,必须提交能够反映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这也是公司能够完成清算的实质条件,没有上述资料或上述资料不全,即使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也没有办法查明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状况,清算程序实际上也已无法完成。


此时,如果公司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文件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在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如果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相关人员也下落不明的,则应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同时,事实上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清算过程,故应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人民法院应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申请股东有权向公司实控人主张有关权利。


3.资不抵债

强制清算同自行清算一样,只能适用于“资可抵债”的情形,否则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为了提高效率,在强制清算案件中设置了一种破产协商机制,即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微信图片_20240531153228.png


无论哪种结案方式,均需法院出具裁定书,除了因转破产程序结案之外,后续清算组可凭法院的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至公司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我们同样附上强制清算的流程图:


微信图片_20240531153244.png



04 结语


至此,我们已经介绍了强制清算,而强制清算制度的设立,即可以督促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规范公司退出机制,更是为债权人、小股东等利益相关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同时在当前环境下,强制清算也是清理僵尸企业的最终“利器”,值得我们学习认知并加以运用。


而随着本期文章的结束,本专栏「解散篇」亦告尾声。下一期开始,专栏将进入新的篇章-「破产篇」,我们拟通过六期文章介绍破产清算,包括启动破产、审查与受理、管理人工作、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与破产清算。敬请期待!


微信图片_20240531153305.png



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源律师、郭诚诚律师

微信图片_20240531153319.png

微信图片_20240531153321.png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用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


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于2005年,是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多领域、全方位、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2022年,申浩晋升为上海市高院企业破产案件二级破产管理人。此外,申浩杭州分所、南通分所均具有破产管理人资质。


申浩破产重整与清算部门实行一体化管理,破产人员及经验全部跨区域共享。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申浩破产重整与清算部门现拥有稳定成熟的团队,大部分成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申浩在企业清算及破产重整领域积累了数百起案例经验,能够为相关行业及客户提供全方位、立体化、一站式的综合危机化解服务及企业脱困方案。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