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AIGC技术席卷商业领域,智能写作、AI绘图等应用已成为企业降本增效的重要工具,但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愈发凸显。2025年11月初,上海黄浦、金山两地法院相继宣判的两起AI著作权案件,为人工智能行业合规划清了关键红线。11月3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3天后,黄浦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明确涉案提示词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驳回原告诉请。这两起案件分别聚焦AI模型训练与提示词使用两大核心场景,将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争议从“输出端”延伸至“输入端”,为蓬勃发展的AI产业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规避法律风险已迫在眉睫,本文将从律师视角深度剖析这两起典型案件,为企业合规使用AIGC技术提供实操建议。
一、AI模型训练侵权案:《斗破苍穹》美杜莎形象被侵权
(一)案情回顾
原告公司系知名IP《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
被告公司运营目前国内某头部AI图像生成平台,平台内汇聚了众多类型和主题的AI生图LoRA模型,依托大模型和诸多LoRA模型为用户提供AI在线生图等服务。
被告李某系平台用户,其截取《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形象图片二十余张,做成美杜莎图包。李某使用平台的“训练LoRA”功能,将美杜莎图包作为训练素材投入,生成两款美杜莎LoRA模型。经过平台机审,被告李某将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发布在自身账号中。其他普通用户使用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时,通过输入不同提示词,能够生成与美杜莎形象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各种图片。
原告公司认为,“美杜莎”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能够定向生成美杜莎角色形象,被告李某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犯了原告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平台存在大量侵犯原告美杜莎角色形象的LoRA模型,在“动漫专区”中存在大量涉嫌侵犯《斗破苍穹》其他角色形象的LoRA模型,被告对此放任,没有尽到平台责任。因此,原告诉请:二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平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二被告在1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美杜莎”一词主要是指希腊神话中的蛇发女妖,并非原告独创,不应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予以保护。同时,作为平台方,被告公司并不构成侵权。LoRA模型本身以及提供“训练LoRA”功能作为技术,促进人工智能发展,并无侵权属性。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了下架,也及时通知了共享数据的海外AI平台,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
被告李某庭审中陈述,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已全面停止侵权。
(二)法院裁判要点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美杜莎”一词最广为人知的含义是希腊神话中的蛇发女妖,并非原告原创,并且“美杜莎”一词含义丰富,多部漫画、小说、游戏的角色名称、歌曲名称、植物品种名称等以“美杜莎”命名,所以原告主张“美杜莎”作为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保护依据不足。
关于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素材截取阶段及LoRA模型训练、发布及使用阶段再现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将“美杜莎”图集和短视频等素材通过网络提供给公众,侵害了原告对“美杜莎”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没有证据能够体现自然人有实质性智力投入的前提下,对于由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的图片,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本案中,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及美杜莎人工智能文生图,未见被告李某的实质性智力投入,不构成作品,故被告李某不构成改编权侵权。
从被告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和技术的特征来看,其并未直接参与LoRA模型的素材截取、训练、发布和使用,提供的LoRA模型技术本身和训练LoRA模型的功能,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中立技术,所以被告公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案中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应结合主、客观要件综合判定。平台向用户尽到了合理告知义务,设置了投诉举报机制和发布审核机制,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下架了全部美杜莎LoRA模型,并更新平台审核机制中的筛选关键词,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通知了海外AI平台,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尽到了“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义务,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李某停止侵犯原告公司所享有的《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三、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AI提示词著作权案:提示词不构成作品
(一)案情回顾
原告系一家从事美术创作的公司,2022年撰写了六组涉案提示词,内容涵盖画作的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例如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对应中文:新艺术风格插图——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by Alphonse Maria Mucha(对应中文: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Ancient hand-painted manuscripts(对应中文:古代手绘手稿),Papyrus(对应中文:纸莎草),Complex and delicate jellyfish texture(对应中文:复杂细腻的水母质感),Gorgeous gold inlaid wooden picture frame(对应中文:华丽的镶金木制相框),Mirror symmetry(对应中文:镜面对称)。原告使用涉案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绘画作品,并在小红书等平台发表。
二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及出版书籍中使用的画作与原告生成作品近似。经在Midjourney平台搜索,发现二被告发表的画作系使用原告撰写的涉案提示词在该平台生成。
原告认为,涉案提示词构成文字作品,二被告利用原告创作的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画作并发布该画作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900元。
二被告辩称,提示词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撰写提示词行为不是创作行为;涉案提示词属于思想,仅为几个词汇的拼接,属于有限表达。同时,涉案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并非由二被告实施。根据Midjourney服务条款,原告已放弃提示词的相关权益,这些内容默认进入公有领域。涉案行为属于他人对开放社区中提示词进行描摹学习的个人学习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二)法院裁判要点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六组提示词采用的基本结构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本质是用户输入AI系统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导生成特定图片。从形式上看,它们虽包含多类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从独创性角度分析,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于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同时,涉案提示词仅体现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因此,涉案提示词虽反映一定的创作意图,但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认定为作品。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自然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
由此,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解析:司法裁判逻辑与企业风险提示
两起案件虽然裁判结果不同,但共同勾勒出AI著作权领域的司法保护边界,为企业合规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模型训练:版权底线不可触碰
金山区法院的判决明确,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训练AI模型可能构成侵权。此案中,用户李某直接截取《斗破苍穹》中美杜莎形象图片训练LoRA模型,法院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企业风险场景:企业在训练内部AI模型时,常常需要大量数据素材。如果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作为训练数据,将面临重大侵权风险。特别是在营销、设计等行业,使用知名IP角色训练生成式AI模型,是当前普遍存在的高风险行为。
合规建议:建立训练数据合规审查机制,确保所有训练素材获得合法授权或来源于合规渠道。对知名IP内容的使用需格外谨慎,即使是为内部使用目的,也应获得相应授权。
(二)平台责任:技术中立但有边界
AI平台在美杜莎侵权案中免责的关键在于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体现了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边界。
企业风险场景:运营AI技术平台的企业,特别是提供模型训练和生成服务的平台,需建立完善的侵权投诉处理机制。如果平台对明显侵权内容采取放任态度,甚至通过算法推荐扩大传播,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合规建议:建议AI平台建立七项核心合规制度:明确的用户协议、侵权投诉快速响应机制、热门IP关键词过滤、发布前内容审核、侵权模型下架流程、定期合规培训以及侵权风险提示制度。
(三)提示词使用: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黄浦区法院的判决明确了简单提示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则,这对AI提示词生态发展有重要意义。法院强调提示词“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这适用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当表达方式有限时(如对某种风格描述只能使用有限词汇),该表达可能被视为“有限表达”而不受保护,这正是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之一。
企业风险场景: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可能会积累大量优质提示词,或希望直接复制竞争对手精心设计的提示词。尽管提示词著作权案例中提示词未受保护,但法院并未完全排除高度独创性提示词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若提示词本身具有高度的独创性表达,如包含独特的叙述结构、创意组合等,仍可能构成作品。
合规建议:对核心提示词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而非单纯依赖著作权保护。在引入AI工具前,应仔细审查用户协议中关于提示词及生成内容权利归属的条款,如被告提出的“原告已放弃提示词的相关权益,这些内容默认进入公有领域”论点,提示某些平台可能通过协议对相关权益进行安排。同时,可通过不断迭代更新提示词库建立竞争壁垒。使用他人提示词时,应进行实质性再创作,避免简单复制。
(四)生成物版权:需体现实质性智力投入
两案法院均强调,无自然人实质性智力投入的AI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这是对AI生成物版权归属的重要明确。
企业风险场景:企业使用AI生成内容用于商业用途时,需谨慎评估该内容的可版权性及潜在侵权风险。直接使用AI生成内容用于重要商业场景,可能因内容不受版权保护而无法阻止他人使用。
合规建议:对重要的AI生成内容进行人为实质性加工和创造性提升,确保最终成果体现人员的独创性贡献。建立AI生成内容版权评估流程,区分不同保护级别的生成内容。
随着AI技术的快速迭代,相关著作权纠纷将更加频繁。上海两起AI著作权案的判决,为行业划定了技术发展中的版权保护红线。企业应保持关注并适时调整合规策略,唯有建立全面合规体系,才能在AI时代行稳致远,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谭鸿lawyer”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