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浩商事法律资讯
2026年第2期
本栏目聚焦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公司法律事务,按月梳理近期发布或施行的重要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内容涵盖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劳动用工、财税与外汇等关键领域,关注法律规则变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欢迎持续关注。
一、公司治理及合规
1. 国务院发布《商事调解条例》
2. 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6.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7.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三、知识产权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申请注册商标》的指引
四、财税与外汇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
2.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3. 财政部等《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4.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5.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6. 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7. 财政部、国税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8.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9. 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10.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11.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12.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13.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司治理及合规
1. 国务院发布《商事调解条例》
该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层面系统规范商事调解,明确商事调解作为诉讼、仲裁之外的独立争议解决路径,适用于贸易、投资、金融、工程、知识产权等商事纠纷。调解坚持自愿、保密原则,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司法确认并强制执行,涉外案件可依国际条约在境外执行。调解组织实行许可设立和备案管理,强调非营利属性、专业调解员资质及利益冲突审查。企业可将商事调解纳入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作为“先调解后仲裁/诉讼”的前置机制,以降低成本、维护商业关系、提升跨境纠纷处理效率。该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506/202601/content_7055202.html
2. 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该条例构建了政府内部行政执法全流程监督机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对许可、处罚、检查、征收等执法活动实施常态化监管。重点纠治乱收费、乱罚款、趋利执法、违规异地执法及程序违法等问题,可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挂牌督办、约谈整改、通报公开等方式问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事项将纳入重点监督线索。对企业而言,执法程序合规性要求更高,执法透明度和救济渠道增强,可通过投诉、复议、诉讼及监督机制维护权益,有助于降低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不确定性风险。该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2/content_7052496.htm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
该文件明确,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升级,要求统筹线上线下渠道、因地制宜落地,并持续优化既有事项。本批清单共13项,含经营主体事项6项:开办养老机构、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海船开航;另含个人事项7项(如育儿补贴申领、教师资格认定、灵活就业参保、外籍来华电话卡办理等)。企业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科创政策、知识产权与活动许可等事项的流程整合与材料精简,有助于提高合规与办理效率。
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1/content_7054526.htm?cid=3024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部委推动开展零碳工厂试点建设,要求通过用能结构优化、能效提升、数字化管控及必要碳抵销,实现厂区碳排放持续下降至近零。2026年起遴选标杆,优先在汽车、锂电、光伏、电子等行业推进,2030年前逐步覆盖钢铁、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企业需建立规范碳核算体系、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开展节能技改及产品碳足迹管理,并加强数据披露。零碳能力将与绿色制造、供应链准入、国际贸易规则及绿色金融支持直接挂钩,企业可提前布局绿电、节能改造和数字化能碳管理体系。
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5277.htm
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规替代2015年旧指引,系统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明确并购贷款可用于控制型并购和参股型并购,拓宽融资适用场景。融资比例方面,控制型并购贷款最高可达交易价款70%(权益资金≥30%),参股型最高60%(权益资金≥40%);期限分别延长至10年、7年。银行需建立专业团队开展尽调、估值、整合及偿债能力评估,并落实受托支付、资金用途监控和集中度管理要求。
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3613.htm
6.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纳入新版目录的物项及相关技术进出口须依法申领许可证,范围涵盖监控化学品及前体、加密通信和信息安全设备、放射性同位素等敏感领域,并实行“物项+技术”双重管制,技术资料、软件和工艺转移同样适用许可要求。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申领许可证。企业开展相关贸易、转口或技术跨境传输时,需识别管制属性并落实许可与合规审核要求。新版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24年目录同步废止。
全文链接:
https://aqygzj.mofcom.gov.cn/qdml/art/2025/art_7c31035e701f4ed79b664a118d218367.html
7.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明确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以承运人身份签约并承担承运责任,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具备线上信息交互、全程跟踪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求对车辆、驾驶员资质审核一致性管理,禁止虚构交易、相互委托及超载运输,及时结算运费并上传真实完整单证数据。同步强化税务合规,规范发票、纳税申报及涉税资料留存(交易信息保存不少于3年、涉税资料不少于10年),不得虚开发票或虚抵税款。建立省级监测与交通、税务信息共享和信用监管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7240/content.html
劳动和社会保障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各类企业及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均可建立企业年金,简化建立程序,推行方案范本和线上备案。企业年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单位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双方合计不超过12%,可在限额内灵活确定比例或阶段性调整。支持单一计划或参加集合计划,中小微企业可优先选择集合计划。同步加强基金安全监管和规范投资运营,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查询、转移接续和备案便利化。
全文链接:
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yanglao/202601/t20260115_565510.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参保人因第三人侵权受伤,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时,可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是否已自行垫付医疗费用,不影响其申请先行支付的权利;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仅以“已自行支付”为由拒绝先行支付。对已先行支付的费用,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本批复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5751.html
知识产权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申请注册商标》的指引
该指引旨在规范申请路径,降低重复申请成本,提升产业集群和区域品牌商标注册合规性与成功率。明确了产业集群品牌、区域品牌优先通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实现法律保护。文件提出,含行政区划地名的标识原则上须具备显著性,鼓励采用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形式申请;地名类标识应取得政府授权、经长期使用形成知名度并符合产业政策。明确仅由“地名+通用名称”等构成、缺乏显著性的,或可能对产地、品质等造成误认的情形不予注册。
全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1/8/art_66_203589.html
财税与外汇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
该公告统一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及尾盘销售征管口径。规定预征申报起算时间为首张预售许可或首笔销售收入取得日,预征按月或按季申报;预收款销售项目预征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清算收入和面积截至受理清算前一预征期终了;规划范围外按合同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支出可计入土地成本扣除;在转让环节缴纳的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允许扣除。明确尾盘销售申报方式、单位扣除金额计算及普通住宅免税适用条件。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6543/content.html
2.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该公告围绕支持公租房建设、筹集和运营,对涉及公租房的土地使用、建设管理、购置、租赁、转让和捐赠等环节给予系统性税收优惠安排,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对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且增值额较低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并明确住房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的扣除规则,同时对保障家庭取得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告对公租房范围、单独核算要求及留存备查资料作出明确规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整体有助于降低公租房建设运营成本,稳定住房保障供给,推动住房保障体系持续完善。
全文链接: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cztdsys/202601/t479072.html
3. 财政部等《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围绕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扩大有效投资和再生产,明确对投向重点产业链、新兴产业及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中央财政按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5个百分点、最长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单户贴息规模上限5000万元,政策实施期暂定1年并可视情延长。通知系统界定适用对象、支持领域、经办银行范围及“总对总”对接机制,细化“预拨+结算+清算”的资金拨付流程,并通过多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和联合抽查强化资金用途监管,明确禁止贴息资金用于套利等行为。整体看,该政策通过财政贴息撬动金融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实体投资的支持力度,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引导资金投向国家重点产业和新兴领域,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链接:
https://jrs.mof.gov.cn/zhengcefabu/phjr/202601/t20260119_3982158.htm
4.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在既有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本次明确将免税期限延续至2027年底:在此期间,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继续暂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仅适用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被动投资收益;若在境内存在机构、场所且利息与其有实际联系,仍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助于降低外资配置人民币债券的税负成本,稳定境外资金参与。跨境资管、托管及发行人需重点关注PE认定与收益归属划分。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077/content.html
5.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该公告明确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083/content.html
6. 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该公告明确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CDR)实施阶段性税收优惠:个人投资者转让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企业投资者按股票投资现行政策征免企业所得税,公募基金相关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QFII、RQFII相关所得视同基础股票投资处理并享受相应税收政策,从而整体降低创新企业CDR投资的税负成本,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185/content.html
7. 财政部、国税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该政策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实行一揽子税费支持政策,包括相关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以及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多项行政性收费减免;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增值税免税优惠,并通过备案留存、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监管,旨在降低社区家庭服务业运营成本,推动养老、托育和家政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151/content.html
8.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中央财政对企业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相关固定资产贷款本金贴息1.5%,贴息期限最长2年;2026年新发放的科技创新类贷款同步纳入,政策实施至2026年底。支持领域由工业等传统行业扩展至建筑市政、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冷链、农业渔业、养老等,更强调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升级。经办银行扩大至26家主流银行,贴息实行“预拨+结算”,财政直接代付利息、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下降。企业可结合技改、扩产和数字化项目提前规划贷款结构与投放节奏,锁定低成本资金窗口。
全文链接:
https://m.mof.gov.cn/czxw/202601/t20260119_3982162.htm
9. 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将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并同步提高政策力度与覆盖范围:单户2026年新发放贷款最高可享贴息规模提升至10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年贴息比例为1%,中央与地方财政按9:1分担;在原有餐饮住宿、养老托育等消费领域基础上,新增数字、绿色和零售领域,进一步拓宽支持范围。同时,扩充经办银行范围、优化联审机制和资金拨付流程,强化财政金融协同和风险监管,通过“贴息撬动+金融支持”方式,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服务消费领域,助力提振消费和扩大内需。
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5562.htm
10.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该公告对货物适用9%税率的具体品目,以及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征税分类和口径进行统一列示。与以往分散在营改增附件、历次补充公告和答复口径中的规则相比,本次将既有标准集中整合为“一本清单”,并提升至《增值税法》配套文件层级,统一适用标准、明确新旧冲突以本公告为准,同时规定国家和行业标准更新自动衔接。对企业而言,税率判断路径更直接,减少跨文件比对和地方口径差异,有助于降低错用税率、开票错误及涉税争议风险。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1/content.html
11.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的优惠衔接口径:2026.1.1–2027.12.31小规模起征点(月10万/季30万、按次1000元),小规模除不动产/土地外按3%减按1%征收等继续执行;并列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3%/5%等)及允许差额扣除的交易类型,同时规定除本公告及少数保留文件外,既往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自2025.12.31起原则停止。与以往“财税〔2016〕36号附件”等分散口径相比,本次衔接以公告2026年第9号两份“征税范围注释”作为分类与范围依据(如农产品、技术/研发等),企业判断税率与免税/简易计税适用需按新注释口径对照归类。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4/content.html
12.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该公告对出口货物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进行系统整合和延续,形成“退(免)税、免税、征税”三类处理框架。一般出口货物及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等条件的跨境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部分特定货物及部分跨境服务适用免税但进项不得抵扣、退税;存在取消退税、虚假交易、单证或收汇不实、借名出口等情形的,按内销征税。公告统一明确退税率原则上与适用税率一致,并细化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计税依据、进料加工扣减、分开核算及单证备案要求,同时设置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限管理,对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的业务按视同内销处理。整体上,政策延续现行制度口径,强化分类适用、核算分离与合规申报规则,对企业出口模式选择、成本核算及单证管理提出更明确要求。该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7/content.html
13.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
该公告统一明确多类“代收代付、差额结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口径,核心思路是对不属于企业自身收入的价款实行差额计税,降低重复征税风险。公告明确:金融商品转让按买卖差价计税,盈亏可在年度内结转但不得跨年,且不得开具专票;客运场站、航空运输及机票代理服务,均可扣除代收转付的运费或票款后按余额计税;签证代理、考试服务、免税进口代理等业务,也按扣除代付政府或境外机构费用后的净额计税。同时强调,被扣除价款即便取得进项凭证,也不得再抵扣进项税额,避免“双重抵扣”。对涉及资金过手型或撮合型业务的企业(金融机构、票务代理、平台型中介、物流及进出口代理等),本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只就佣金或服务费纳税”的处理逻辑,有助于统一开票口径、降低税负争议,并对账务核算与凭证留存提出更高合规要求。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40/content.html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该公告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适用起征点及开票征管规则: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可自主选择免税或放弃免税开具专用发票;适用减按1%征收率的,应按1%开票,也可放弃减税开具专票。自然人对债券利息、不动产租赁、平台劳务、报废物资销售、保险及证券代理等由平台或企业代办申报的收入,按月汇总销售额适用起征点;其他情形按次纳税,代开发票或由扣缴义务人扣缴。整体上强化“可放弃优惠+差异化申报+代办代扣”机制,便于小微经营者灵活开票合规纳税。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426/content.html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该办法对出口货物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制度进行完善,以“备案—申报—审核—办理—后续管理”为主线,统一了备案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时限和变更、撤回规则,强化电子税务局窗口等线上办理方式。同时,对进料加工、跨境服务、航天运输、特殊区域交易等情形作出规范,并通过收汇管理、备案单证留存、实地核查和风险暂缓机制,加强退税风险防控;对骗取出口退税、虚假申报等行为,明确从暂停退税到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分级处理规则。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部分规定同步废止。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423/content.html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迪律师、实习律师姜仲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