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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万索赔到全面胜诉:商业秘密纠纷中,如何守住创业正当竞争底线?|案例解析

范佳薇
2026.06.0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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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纠纷,尤其是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前员工离职创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是知识产权与劳动法交叉领域的高频难点。此类案件常牵扯复杂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既关乎企业核心利益保护,也影响劳动者自由择业与创业权利的边界划分。近日,申浩律师代理的镇江某豪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某豪汽车公司”)及王某、张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历经庭审交锋,最终以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结果胜诉,为初创企业应对商业秘密指控、厘清正当竞争边界提供了典型参考。


一、案情回顾:初创企业遭老东家百万索赔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某车业有限公司(下称“车业公司”)系拖车生产销售企业,被告王某、张某原系车业公司销售骨干与采购主管,在职期间接触公司客户、供应商信息,签订过含笼统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

2024年7月,王某、张某离职,共同成立汽车公司,主营同类拖车产品。2025年8月,车业公司以某豪汽车公司及两被告侵犯商业秘密(客户、供应商经营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保全担保费、翻译费、律师费等),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

(二)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定三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展开,争议焦点可归纳为4点:

1) 车业公司主张的客户(澳大利亚两家公司)、供应商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2) 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能为车业公司带来竞争优势?

3) 车业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保密性)?

4) 衍生争议:前员工离职后利用原工作经验创业,客户基于个人信赖主动合作,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二、代理思路与庭审突破:紧扣三要件,层层击破


接受委托后,团队梳理800余页证据,锚定“否定商业秘密构成、论证正当竞争”核心思路,从三要件逐一拆解,结合公开证据与法律规定精准抗辩。

(一)击破“秘密性”:涉案信息属公开可查信息,非深度专属信息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不在公共领域容易获得。庭审中,我们通过当庭演示检索证明:

客户基础信息(名称、联系人、电话、地址):澳大利亚公司分法定名称与商号,商号用于商业推广,通过谷歌、必应输入商号,可精准查询地址、联系方式,属公开宣传信息,非专属保密内容。

客户深度信息(产品类型、交货/付款时间、报价原则):产品类型为行业公知常识,可从公开标准文件获取;交货、付款时间系外贸行业通用惯例;报价原则无具体载体,属行业通用议价逻辑,均不具备秘密性。

供应商信息:供应商以拓宽销路为目的,信息公开可查,且张某系自带样品对接,采购产品型号与原告不同,无专属关联。

(二)否定“价值性”:无长期稳定交易,无专属竞争优势

1) 商业秘密需具备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能带来竞争优势。本案中:车业公司与涉案客户交易次数少、周期短,交易已中断多时,未形成长期稳定、特定化的交易关系。

2) 客户合作核心源于对王某个人专业能力、服务态度的信赖,而非依赖车业公司的专属信息,且客户明确表示因产品质量、服务问题不愿与原告继续合作,信息本身无独立价值。

(三)瓦解“保密性”:笼统保密条款,不构成合理保密措施

权利人需采取与信息价值、性质匹配的合理保密措施,且措施需可识别、有效。车业公司(原告)的保密措施存在明显瑕疵:

劳动合同仅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未明确保密范围、具体信息,属“口号式”约定,员工无法明确知悉保密客体。

销售部说明提及“客户资料透明化”,与保密目的相悖;网站客户分配功能、QQ专属群,均系经营管理常规操作,非专门保密措施。

(四)补充抗辩:客户自愿选择+无竞业限制,属正当竞争

澳大利亚客户出具书面说明,明确系基于对王某个人信赖,自愿与汽车公司合作,符合最高法“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信赖选择交易,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规则。

车业公司与王某、张某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两人非公司高管,离职后利用工作积累的知识、经验创业,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应被限制。


四、案件启示: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正当竞争边界


本案作为典型的商业秘密与正当竞争边界纠纷案,对企业、创业者及律师均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企业端:规范商业秘密管理,避免滥用诉讼打压竞争

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区分公开信息与专属信息,仅对深度、专属、能带来竞争优势的技术/经营信息主张商业秘密保护,勿将公开客户名单、行业惯例纳入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完善保密措施:签订明确的保密协议,界定保密范围、责任;采取加密、权限管控、专属渠道沟通等可识别、有效的保密措施,留存证据。

慎用诉讼手段:商业秘密诉讼需严格举证三要件,勿以诉讼打压初创竞争对手,避免构成信息垄断,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二)创业者端:合法利用经验技能,守住正当创业底线

厘清权利边界:离职后可利用个人知识、经验、技能创业,不可恶意窃取原公司专属保密信息、核心技术。

留存合规证据:若客户基于个人信赖主动合作,留存沟通记录、书面说明;证明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规避侵权风险。

重视竞业限制:入职时审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遵守约定;无竞业限制时,合法开展竞争业务。

(三)律师端:精准把握法律要件,制定精细化诉讼策略

紧扣法定三要件:商业秘密案件核心是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举证与抗辩,需逐一拆解,精准适用法律与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重视事实举证:通过公开检索、书面说明、交易记录等证据,还原信息性质、交易背景,打破原告证据链。

平衡价值冲突:兼顾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自由择业、创业权利,契合司法鼓励良性竞争、遏制信息垄断的裁判导向。


结语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汽车公司的胜利,更是公平竞争理念的胜利。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但保护的是真正的专属秘密,而非公开信息、行业惯例;劳动者的创业权利受法律保障,正当竞争不应被无端限制。

未来,我们将继续深耕知识产权与商事争议领域,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侵权纠纷代理、创业法律风险防控等专业服务,在保护企业核心利益的同时,守护正当竞争的市场秩序,助力企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范佳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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