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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上海首例《民法典》颁布后经法院生效文书设立居住权案件

吴作君 解瑞强
2021.07.0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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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问题引发房产纷争


哥哥高甲和弟弟高乙两人原先共同居住在A房屋。1995年,弟弟增配了新房B,双方协商后决定由哥哥居住新房B,弟弟继续居住在老房A内。后两套房屋均拆迁,老房A拆迁款给了弟弟,新房B拆迁后取得的安置房C产权登记为弟弟,但C房屋实际一直由哥哥居住。后哥哥要求弟弟将C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遭到拒绝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C房屋的完整产权


一审法院以哥哥在B房屋不具有常住户口,不属于共同居住人,因而该房屋的全部拆迁安置利益应归弟弟所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哥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注意到A房屋的拆迁款有哥哥的份额,但弟弟当初将全部拆迁款用来购置商品房,虽弟弟声称属于哥哥的份额已经在十几年前以现金的方式还给了哥哥,但在哥哥否认的情况下显得证据不足。如二审法院仅简单地处理哥哥的上诉请求,哥哥很有可能另案提起诉讼,形成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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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察原告真实意图


本案中作为原告方的哥哥,没有选择对自己胜诉更为有利的A房屋提起诉讼,而是选择了自己长期居住的C房屋提出确权。吴律师根据这一点,加上自己敏锐的律师嗅觉,很快觉察到哥哥真正的诉求很有可能是希望继续居住在C房屋而非取得房屋产权。二审承办法官同样希望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法,引入《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新规。


于是,吴律师主动联系二审承办法官和原告律师,寻求一揽子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最终证明,吴律师的想法与“以民为本”的二审法官和“以当事人利益为最终依归”的对方律师想法不谋而合,共同希望在诉讼之外,将哥哥弟弟之间多年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矛盾尽快解决,定分止争,更是希望通过纠纷的妥善解决,让兄弟手足之情重归于好,停止多年来家人之间多起诉讼导致的诉累。


和解协商之路异常艰难


然而,吴作君律师未曾料想到的是,两兄弟之间互相猜忌的力度之大,使得和解协议谈判协商的过程异常艰难。明明是亲兄弟,却每一个字都只能通过律师和法官进行沟通,开庭前都不愿看对方一眼,站在一起不说一句话。整个协商过程中,吴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和律师,围绕和解协议的每个条款,几乎不间断地谈了整整一个月,过程中反复的协商、谈判、提方案,再协商、再谈判,细致到每一个字眼的确认,最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完成了安置房归弟弟所有、弟弟为哥哥设置附期限居住权及支付补偿款的调解方案


目前,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这起上海首例经法院生效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案件,当事人哥哥已经顺利取得居住权登记证明。承办法官在陪同办理完居住权登记手续后感叹“大家都辛苦了”,双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均较为满意,亲兄弟终于不用再经历法庭相见与相互猜忌,有望实现家庭和睦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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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设立规则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本案办理过程中,吴作君律师注意到这一新增内容可以解决当事人哥哥的真实目的,选择好正确的解决路径。关于居住权,我们需要学习和了解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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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最后

房屋动迁纠纷案件时常牵动亲情因素,考虑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更多更好地促成当事人之间亲情的维系,调解可能在很多情况下是更好的选择。该案件审理过程时值《民法典》正式生效,引入居住权新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吴作君律师本着维护当事人利益,以及让哥哥安享晚年的目的与法官和对方律师协作,定分止争,以结果来看可以说是找到了本案的最佳解决方式。


本案承办律师:申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吴作君律师

本文部分源自微信公众号“爱法人”,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解瑞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