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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保单——助力资产保护与财富传承的选择? | 律师实务

杨沛
2019.09.1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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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论语》有云:“不患寡而患不均。”当社会财富差距不明显时,贫富差距不大,夫妻恩爱,情感稳定,兄弟姐妹,互助友爱,彼此间相对和谐的可能性很大。但是,钱多了,婚姻动摇,兄弟姐妹反目,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之间出现的差异越来越大的时候,心态可能失衡,矛盾自然激化。


还记得相声大师侯耀文的继承诉讼吗?


2007年6月,一代相声大师侯耀文因突发心源性心脏病在北京别墅家中去世,享年59岁,由于事发突然,侯耀文没有留下遗嘱或其他任何关于身后事的只言片语,由此导致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产案。


围绕着“8000万遗产”,侯耀文的哥哥和其女儿侯瓒之间展开了争夺,直到2011年6月,双方达成和解,此事才告一段落,而侯耀文的遗体才得以入土为安。


一代相声大师,在其尸骨未寒之际,就上演了至亲家人反目成讼的戏码,导致遗体不能入土为安,实在令人唏嘘。假如侯大师能够在身前善用大额保单,提前确认好生前受益人和死后受益人,把保单作为继承的有利工具,不仅可以生前保值增值,而且可以防止身后亲人们反目成仇。


房产证添加姓名后,人财两空?


上海本地男李强与外地女小丽于2012年相识,不到半年即闪婚,婚房是父母婚前过户到李强名下的一套面积为120平米的三居室。


两人闪婚又年轻,一次争吵后,李强盛怒之下对小丽动了手,小丽一气之下要求离婚。李强后悔不已,为表诚意,李强表示愿意将房产证上加上小丽的名字。随后两人回上海完成了房产证加名的手续。


2013年6月,两人决定离婚,但在婚姻财产分割上产生严重分歧,李强认为房子是她婚前财产,二人结婚不到1年就离婚,房子理所应当归自己,但可以酌情给小丽补偿;小丽则认为,房产证上有自己名字,自己也是产权人之一,房产应依法分割,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经过两次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财产分割大跌眼镜:房子归小丽所有,小丽按房屋评估价格360万的1%,给予李强3.6万元补偿。


原来,在办理加名手续时,李强为让小丽消气,登记成了按份共有,李强占1%份额,小丽占99%份额。一个草率的决定,让李强付出了300多万的惨痛代价。 


大额保单可以做婚前财产的“现金保险库”


小丽今年30岁,离过一次婚,现带三岁女儿一起生活。离婚分得价值800万元无贷款的住房一套和1000万元现金,现金一部分购买理财,一部分存定期。


小丽与李强相处一段时间后,情投意合,准备结婚。但她担心,1000万的现金资产很容易与婚后财产混同,可能变成婚后财产,或再离婚时被分走,风险太大;可以签订婚姻财产协议书,又觉得会影响二人的感情。


这时,大额保单可以起作用:


一、用保费确定婚前财产


原1000万元以银行存款和理财形式存在,婚后存取可能混同,可以转化部分为大额年金保单,保单结构稳定,不易发生混同,很清楚可以界定婚前财产。

  

二、大额年金险收益水平稳定


一般在年3%-5%,且可以实现复利,相比存款和理财,其安全性相当,同样长期稳定。

  

三、大额保单,可以申请保单贷款


当家庭需要大笔支出时,保单贷款可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投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来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会威胁到婚前的个人财产,超额收益也可以用于生活支出。

 

四、签订保单无需配偶同意,避免签订财产协议的尴尬


如果签订婚姻财产协议书,可能当事人会担忧影响二人的感情。签订保单则避免此类尴尬的隐患。


五、用保单确定孩子的受益权


用保单确定生存受益金属于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受益金是孩子的财产,当保单面临分割威胁时,因为涉及第三人孩子的人身权益,可以区别夫妻共同财产,起到保护作用。

  

六、可以结合遗嘱形式将保险投保人的利益明确归属女儿


当女儿成年时,投保人可以直接变更为女儿,资产顺利传承给女儿;

当女儿未成年时,可根据遗嘱将投保人变更为小丽父母,防止李强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可能不当处分女儿的财产。 

 

七、控制家族财富,防止子女不孝或挥霍


小丽作为投保人,拥有对保险财产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意愿设计保单,可以随时撤销保险合同获得现金价值,也可以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变更受益人,在子女不孝或挥霍败家时,保全家族财富,并在其做出让投保人满意的改变后,再重新购买保险或变更受益人。

 

八、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做切割,对抗子女债务


子女是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时,因强烈的人身性,大额保单在子女离婚时不会被分割;又因这份保单是投保人的财产,不属于子女,可以有效对抗子女有可能面临的债务。


关于保单配置,亦应考虑海外保险与国内保险的区别。两者在费率、承保及理赔范围、法院管辖、汇率风险等各有优势和特色。

限于篇幅,笔者难以展开,如有兴趣,欢迎与我们联系。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