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盖章行为中的“人的权限与公章真假” |律师实务
合同当事人对公章的信任既顺理成章又合乎人情。但“盖章即负责”的一般认知在公司责任认定上并不具有确定性。在盖章人是否有权盖章,以及公章私刻、盗用、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复杂情况下,公司对“盖章行为”责任的承担。按照“认人不认章”规则予以处理,即盖章人无权盖章公司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只有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盖章人有权盖章的例外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引言:“盖章行为”是公司意思与行为的表征,也是合同成立的法定行为。众所周知,公章不会自己盖在合同之上,盖章人是否有权盖章?盖章是否能够体现公司的真实意思?无不存在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