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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新政下“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合同条款中增值税的承担 | 申浩视点

任学强
2021.01.2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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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限购新政的实施,上海市二手房交易可能会额外增加房产价值5.3%的增值税。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条款。在买方签约时,尚不知道新增税费的情况下,“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条款是否有效?新政突然带来的巨额增值税是否可以包含于“一切税费”之中?买方对于“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是否具与抗辩的空间?对于上述问题本文予以解答,以供律师同仁参考。


2020年疫情阴影决定了2021年的波澜。经济衰退的大地上,疫情毫无预兆地零星冒出,似乎预示更大的危机。与之相应,上海房产市场却欣欣向荣,价格狂飙猛进。浦东新区东方路一处价值400多万的学区房,两个月内上涨了200多万。上海市住建委、房管局等部门再也按捺不住忐忑的心情,于本月20日发布房产限购新政,即《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新政“硬核调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离异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二是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


本文主要讨论第2个话题,即增值税免征年限从原来的2年调整为5年带来的额外增值税的承担问题。其具体内容是: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宅对外销售,全额征收增值税;5年及以上普通住宅,免收增值税;5年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按差额征收。举个例子:一套市值200万的房产,若满2年而未满5年,新政之前是免征,但现在需额外支付约10.6万元的增值税(按5.3%缴纳)。对于已登上购房列车,尚未网签市民来说,可谓喜忧参半。一夜之间,多出数10万的增值税由谁承担?纠纷在所难免,买卖双方各自陈述理由。多个不眠之夜随之而来,增值税由“卖方承担还是买方承担”始终在脑中萦绕不去。


合同约定“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是否有效?


当数10万的增值税由谁承担发生争议时,买卖双方不约而同地从家中抽屉里拿出《房屋买卖合同》,在密密麻麻字里行间有目的地寻找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武器。当卖方看到“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的合同条款时(上海市二手房买卖中介的居间协议或买卖合同,一般均会约定此条款),心中的一块石头总算落地。“一切税费买方承担”,白纸黑字,无可置疑;即使买方不付增值税,我方正好解除合同,寻找更有购房实力的下家,也能争取更高的价格。


与之相反,面对同样条款的买方,则感情甚是复杂。不禁责怪自己当初为什么没有意识到“税负转嫁条款”的陷阱?为什么没有去限制这个条款的适用范围?尽管失落,买方还是希望从合同中找到一丝有利自己的因素:“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中“一切”指的是什么?包括增值税吗?包括限购新政带来的增值税吗?还是把其理解为签订合同时已经存在的,买卖双方所知的税费则更为合理吧!尽管,买方对自己的想法不那么确信,确信的是“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不包括新政带来的额外增值税就是自己争取的目标。此时此刻,买方即使有可能承担额外增值税的不安,仍然坚信“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属于严重不公正的霸王条款,自己有摆脱其约束的希望。


但是,上海高院2006年的答复可能会击碎买方的一丝幻想。上海高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庭2006年15号) 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原则,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通过法院判例的考察,在民事诉讼领域人民法院普遍认为“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即“税负转嫁条款”约定有效。此观点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支持(参见2007民一终字第62号、2015民一终字第199号民事案件)。在地方高院也有类似的判例(参见福建省高院2019闽民申3482号、河南省高院2016豫民申1191号民事案件)。


法院认为“税负转嫁条款”有效的主要理由是:税法并不禁止法定纳税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代为缴纳税款,民事主体之间约定“税负转嫁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且未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条款约定有效,此观点属于司法界的主流观点。


“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是否包括增值税?


在二手房交易中,与卖方(收款方)相关的纳税义务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上述税费在房屋买卖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卖方承担。但是,当房屋买卖合同中出现“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约定,是否意味着本来应由卖方承担的法定税费均可转嫁给买方?尤其是当买卖双方对于“一切税费”内容发生争议时,如何划定“一切税费”的范围?


按照《民法典》第142条规定,当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在字面意义上“一切税费”包括全部税费,但是在买卖双方没有列明“一切税费”的具体内容时,仅从字面解释,尤其是在遵照字面解释适用法律出现严重不公正的结论时,则需要使用其他解释方法予以弥补对文字解释的不足,从而妥善解决房产交易过程中税费由谁承担的正当性问题。


因此,我们要从税费征收的依据谈起。房产交易税是由房产交易行为所引起,无论卖家或买家只有从事与房产交易行为相关的行为时,承担相关税费,才具有合理性。对于买方在接受卖方转嫁的“税费”时,仅考虑相关交易行为产生税费,还显过于宽松。更进一步探讨,可以转嫁的“税费”交易行为应严格限于与交易行为直接相关的税费,而不应包括不相关的或间接相关的税费。这样划定可转移税费的范围才符合公平原则。这也与税费征收依据相对应。基于这样的考量,可以依据两个指标来判断某一项税费是否属于可约定转嫁的“一切税费”一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早于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前已经存在税费,不应纳入“一切税费”而予以转嫁。二是可约定转嫁的“一切税费”应以合同所承载的交易行为为课税对象,否则不属于直接基于合同产生的税费。由此应排除财产税和所得税,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增值税(营业税)、附加税费、印花税纳税义务直接基于房产交易行为而产生,应该属于“一切税费”的内容。但是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因其征收环节与房产过户登记具有高度关联性和时间上的趋同性,容易让人误以为是交易行为(财产转让)直接产生的税负。实际上,这两个税种本质上是以财产转让所得为征税对象,并非以交易行为为征税对象,不应纳入“一切税费”的范围。当然企业所得税基于企业的综合所得而产生,与单项交易的因果关系较远,更不应理解为“一切税费”范围之内。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应包括增值税,但是不等于可以将一切税费都转移给买方。


买方承担额外增值税的抗辩空间



增值税属于“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是否意味着买方失去一切可以援引抗辩理由呢?答案是否定的。尤其是买卖双方在签署买卖合同时无法预料限购新政带来的增值税(额外增值税),还是存在一定的抗辩理由。现有法律规定为律师服务于买方当事人提供了制度空间。这是律师生存的技巧,也是法律不确定性的魅力所在。


抗辩理由1:无关因素的排除,即对税款的计算应不需要考虑本次交易之外的其他因素,否则签订合同时买方无法准确计算税款。因此,不能认为买方具有承担这部分税款的意思。即在突如其来的限购新政下,买方对于额外产生的增值税没有接受的意思表示,额外增值税与本次交易无关等因素,也应予以排除。


抗辩理由2:税费清单的证明,即房产中介出具的税费清单没有增值税项目,可以作为证明买方不具有支付此项目的意愿。房产中介在促成双方达成买卖交易时,会向双方展示税费清单。在新政没有出台前,中介出具的税费清单一般没有事后增加的额外增值税项目。这可以证明即使合同“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的条件下,其意思仅限于清单上标明的税费内容,而不包括事后新政带来的额外增值税。当然,现实交易中买方可能手上没有中介公司的税费清单,此时纠纷的处置回到原点。此外,如果中介公司的法务水平精准,会在计税清单上表明“截止计算日的税费清单”、“买方需要承担未来可能发生的税费”。这时“一切税费”很难排除增值税,即使因新政而产生的增值税买方也很难摆脱。


抗辩理由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以此为由,受不利影响的税费承担买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从而维护交易等公平和公正(参见《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当然,也可以让我上海高院早期的倾向性意见(沪高法民一2006年15号)并非正式法规。在限购新政条件下税费成本大幅度增加,或将被认定属于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税费承担一方是明显不公平。不得不承认抗辩理由3的适用确有勉强。


结语:因税费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会被支持



上海高院意见(沪高法民一2006年15号)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对税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当事人不得以税费调整或双方未作约定以及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值得说明的是:与其说“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属于“约定不明”,不如说是合同解释问题,“税费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难有适用的空间。从房产交易的实际出发,在法院明确范围买卖合同不能解除,房屋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买方处于弱势地位。买方能够与卖方协商解决纠纷,少付额外增值税或许是最佳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