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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院2019-2023年度劳动者主张欠薪反解除经济补偿金案例研究 | 律师实务

徐兴民
2024.02.29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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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索报告基本信息



1、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检索范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裁判理由)+民事二审+判决书+上海市。

3、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4、案例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5、文书类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二审判决结果分布



通过本研究报告可知,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共得200件案件,排除11件无关案件后,共得有效案件189件,其中54件支持补偿金案例、135件不支持补偿金案例,7件改判支持/不支持补偿金案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报告未检索上海地区一审法院的大量案例,仅检索上海地区二审法院的判决案例,且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二审判决案例应不止200件,但可能因其判决理由中没有明确引用《劳动合同法》中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键法条,而无法被检索到本报告中,因此本报告不保证检索案例的全面性和数据准确性,内容仅供社会参考。


实践中欠薪反解除纠纷类案件,常见的主要是由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和情形拖欠薪资引起。本报告对2019年度至2023年度的上海地区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类案件进行整体分析。


裁判结果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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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分布图通过上图显示,上海地区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类案件的裁判结果:


1、二审判决中,中级法院支持劳动者欠薪反解除补偿金的案例数量为54件,排除“相同单位+同一时期”的群体案例数量20件,二审支持劳动者欠薪反解除补偿金的案例数量为34件。


2、二审判决中,中级法院不支持劳动者欠薪反解除补偿金的案例数量为135件,排除“相同单位+同一时期”的群体案例数量48件,二审不支持劳动者欠薪反解除补偿金的案例数量为87件,超过支持补偿金案例的两倍之多。


3、二审判决中,中级法院对一审改判的案例数量为7件,大部分案件仍是以维持原判形式结案,仅有不足4%比例(7/189)实现改判。这些改判案件主要涉及维持原判或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改变一审判决。总体而言,此类案件大部分法律关系较为明晰,适用法律正确,通过二审改判的难度较大。


4、出现上述判决结果的部分原因在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标准,并未因用人单位只要存在欠薪情形就会一刀切地支持劳动者主张的反解除补偿金,而是对于主观恶意或客观原因导致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法院会区分处理。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法院难以认定其作为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的依据。



三、欠薪反解除纠纷类案件主要裁判观点




(一)在上海市2018年1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188件上海地区法院二审判例中,总结出以下支持劳动者反解除补偿金的裁判观点:


1、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明显成立,且没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大概率支持劳动者主张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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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拖欠薪资,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主张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也存在相反支持补偿金的判例,详见本文第三、(二)、4部分的案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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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长期未支付绩效奖金、提成,法院仍有概率判决支持劳动者主张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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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停工后未安排劳动者基本工作,也没有支付停工工资的,法院将会判决支持劳动者主张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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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在正常经营状况下,未与劳动者未经协商降薪的,法院将会判决支持劳动者主张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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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上海市2018年1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188件上海地区法院二审判例中,总结出以下法院不支持劳动者反解除补偿金的裁判观点:


1、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的,法院一般认为用人单位非出于恶意降薪,双方对调岗降薪存在争议,因此未判决支持劳动者主张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惩罚及规制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或拒付工资等不诚信的行为。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双方有争议,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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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的,法院未判决支持劳动者主张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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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未及时结算病假、年假等假期工资产生争议的,法院未判决支持劳动者劳动者主张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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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等客观原因而欠薪的,法院未判决支持劳动者劳动者主张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也存在相反支持补偿金的判例,详见本文第三、(一)、2的案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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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双方计算工资结构标准、考勤、发放时间等原因产生工资差额争议,法院未判决支持劳动者主张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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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降低薪资/绩效而产生的薪资差额,法院未判决支持劳动者主张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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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失职等过错原因而降职降薪,法院未判决支持劳动者主张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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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人单位出于客观原因非恶意欠薪和提供合理解释、解决方案的,法院未判决支持劳动者主张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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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原因,比如存在争议扣款、争议期间未上班未发工资、未证明反解除理由等,法院一般不判决支持劳动者主张欠薪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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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兴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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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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