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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法律路径 | 律师实务

李晓曦
2024.05.2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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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多变,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合规风险日趋严峻。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件管理办法》以国务院部门规章形式,大幅提升了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高度,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监管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众多制度进行了重新构建,尤其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出了创新性修订,更是在第177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以《案件管理办法》和新《公司法》为契机,通过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合同审查优化等,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稳健发展。本文旨在探讨国有企业如何以《案件管理办法》和新《公司法》为契机,通过法律路径,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一、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规范沿革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规范要求正在经历从国资委通知性文件到国资委部门规章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系列过程。


2014年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推动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4〕193号),通知明确要求要大力加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依法治企能力。


2015年12月8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提出加快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建立由总法律顾问领导,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合规管理工作体系,研究制定统一有效、全面覆盖、内容明确的合规制度准则,加强合规教育培训,努力形成全员合规的良性机制。


2016年4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16〕23号),将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东方电气、招商局集团、中国中铁五家企业列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探索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对中央企业如何建设合规管理管理体系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和操作方式,奠定了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地位,2018年被业界称为“中国企业合规元年”。


2021年10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规〔2021〕80号),提出着力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要求向各级子企业延伸,加大基层单位特别是涉外机构合规管理力度,到2025年中央企业基本建立全面覆盖、有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


2022年8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同之前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相比,更加突出刚性约束,内容更全面、要求更严格、措施更具体,同时将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规范要求从国资委通知上升到国资委部门规章的高度。



二、法律合规是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基础要求


法律作为国有企业所合的“外规”,具有最强的效力和刚性,是企业合规管理的底线要求和基本保障。而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是适用法律解决具体纠纷的过程,而具体纠纷产生的同时也伴随着合规风险的产生,防控合规风险是合规管理的目的。故此,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也是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合规管理。


《案件管理办法》与《合规管理办法》一脉相承,均是国务院国资委通过部门规章,从立法高度进行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监管的顶层保障,其主体结构和内容相呼应,既保证了内容的延续性,也突出了监管的重点领域。


1.重点突出首席合规官的总法律顾问职能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国有企业法务职能的主要领导机制,已经建立并运行多年。《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奠定了国有企业法律合规职能合署的强制要求。


即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原有法务管理部门的职能需要增加合规管理的相应工作,并由总法律顾问兼任首席合规官。国有企业应当加快建立法律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业务及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案件管理体系,丰富合规管理的法律保障,通过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夯实合规管理基础。


2.建立常态化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

法律风险是最重要的合规风险,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往往较大,需要进行专门管控和防范。通过定期开展法律风险排查,识别潜在法律风险,分类制定防范措施,完善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并对重大法律风险进行预警,开展全面法律风险评估,有效防范法律纠纷风险。具体可以通过发出风险提示函、法律建议书等形式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并结合风险实际情况,给出具体的风险应对和处置方式。


3.提前介入,提高纠纷处理效果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法律合规部门提前介入机制,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风险防控和争议解决优势,推动纠纷案件妥善处理。

法律合规部门应当积极与业务和其他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案件处理帮助,提前介入重大法律纠纷处理;需要及时了解纠纷具体情况、分析发生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纠纷处理方案,努力降低法律纠纷产生的不良后果。


4.制作更新合规案例库

国有企业应当将已经发生有代表性的法律纠纷案件,对纠纷发生的原因、风险状况、处置过程以及产生的启示等方面进行分类整理,制作形成合规案例库。这类发生在企业自身的法律纠纷案件,往往比外面搜集的合规案例更具有针对性,是最真实、最具警示价值的合规案例库。



三、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即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也是合规管理要求


新《公司法》通过新增条款形式,将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从国务院部门规章高度正式提升到法律高度,明确了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正式进入法律监管时代。


1.需要进一步强化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

新《公司法》增加的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是对《合规管理办法》的升华,进一步强调了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也进一步突出了党组织的合规管理领导作用。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落实新《公司法》和《合规管理办法》要求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任务,为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和条件。


2.国有独资公司要适时调整董事会设置

新《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新增和优化,取消了董事会人数限制、规定了外部董事人数、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设置等内容。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国有独资公司要适时调整董事会的外部董事人数,也可以结合实际取消监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权,并合理安置和调整原监事会人员工作职责和内容。


这些调整和变化,事关公司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和优化,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企业需要在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前,完成相应落地调整,避免合规风险。


3.设置合规委员会和首席合规官

《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国有企业应当落实《合规管理办法》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要求,在董事会设置合规委员会、或风控委员会等类似委员会,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各项工作,强化合规管理顶层安排,提升合规管理高度。


同时,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兼任首席合规官,领导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从事合规管理具体工作,加强合规管理部门人员合规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合规管理专业水平,为公司合规管理体系赋能。


4.细化国有企业董监高人员合规要求

新《公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国有企业提请相应国资监管机构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需要,对董监高等重要人员合规义务及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新的风险应对措施,更新重要岗位合规职责清单,确保公司董监高依法合规履职,减少因不合规事件给公司带来的合规风险。



四、提升合同审查质量,加强事前事中风险控制


合同是国有企业对外交往的正式文件,是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媒介和原因,提升合同审查质量,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提升公司法律合规效果。


1.加强合同事前风险评估

《合规管理办法》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合同审查,恰恰就是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查的具体方式。通过合同审查,识别出合同内容瑕疵和法律风险,结合业务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和修改建议,落实事前风险管控。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定期持续跟踪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确保合规审查的闭环管控。


2.建立合同履约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加强供应商和客户管理,对合同主体资信和履约能力评估,建立合同履约风险评估机制。以“谁签订、谁负责”为基本原则,建立业务部门负责实际履行、法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履行的合规职责分配机制。


通过查询企业公示信息平台、跟踪应收帐款等方式,核对信用政策、合同结算条款履行情况,落实合同相对人履约诚信信息。综合运用商务、法律等手段,完善合同履约争议解决方式,加强对公司合同履约跟踪监测,有效防范合同履约风险,减少案件纠纷发生。


3.编写合同审查指引,提高法律风险识别

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编写重要业务领域的合同审查要点或法律风险管理指引。从事前审查、事中履行等多角度分析合同审查重点、提示业务开展法律风险、做好法律纠纷应对,提高公司人员依法合规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应当以《合规管理办法》为纲领,以《案件管理办法》和新《公司法》为契机,持续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防控、处理、监督和考核等机制,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企业行稳致远。



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李晓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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