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和立法、司法解释
从设立至今,拒执罪经历了四十余年变迁,但其实际应用范围始终较为狭窄,一方面在刑民交叉领域刑法保持其谦抑性,另一方面实务中也存在考核指标不合理、司法力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等诸多问题。根据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的信息,截止到2025年5月27日,全国共有失信被执行人8562517个,而全国以拒执罪被立案者相比之下寥寥无几,失信成本低,判决、裁定执行难的问题仍亟待解决。
不能被执行的判决、裁定充其量不过是一纸空文,为确保司法落到实处,早在1980年开始施行的旧《刑法》中就曾规定(第15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也迎来多次迭代沿革,2024年开始施行的现行版本《刑法》规定(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年,为了明确拒执罪罪与非罪的界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务,两高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16条,主要内容包括:
1、入罪的主体门槛上,沿用被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下称“拒执罪2020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犯罪主体既包括被执行人,也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同时,相比原司法解释,新解释的第一条又补充明确了不仅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此外,补充明确了案外人与执行义务人通谋时,可以作为其共犯成为拒执罪的犯罪主体。
2、入罪的前提门槛上,补充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概念的边界:既包括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的生效判决,也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其自身作出的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而启动强制执行作出的裁定,也包括人民法院执行由法律认可的其他主体出具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3、入罪的违法程度门槛上,相比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补充明确了何谓“情节严重”,即在:“(一)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种已经确定的情形外,补充了:“(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九种情形,并仍旧保留了“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这一兜底条款。
4、刑期的提档门槛上,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边界,即:“(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同时亦保留了“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
5、入罪的条件门槛上,补充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中,“有能力执行”既包括扣除自身和自身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外有全部履行的能力,也包括扣除自身和自身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外有部分履行的能力;此外,补充明确了既包括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致使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的情形,也包括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致使判决、裁定部分无法执行的情形。
6、入罪的时间门槛上,补充明确了既包括判决、裁定生效后实施相应犯罪行为的情形,也包括判决、裁定生效前被执行人已经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实施相应犯罪行为的情形。
7、罪名的竞合条件上,补充明确了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时的处理方式为择一重罪。
8、法定从重情节上,将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情节由拒执罪2020司法解释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修改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对抗拒执行的行为加重打击力度的司法倾向性。
9、法定从轻情节上,“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修改为“可以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同时扩充了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两项出罪的条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拒执罪提升执行力度的根本追求。
10、追赃挽损的政策上,明确了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的处置方式,即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11、自诉时的受理标准上,沿用拒执罪2020司法解释的标准,即在申请人有证据同时证明:“(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依法立案。自诉时判决宣告前,双方仍可以依法和解,自诉人有权撤回自诉。
12、案件的管辖权上,沿用拒执罪2020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新司法解释中不难看出,对于拒执罪,司法上目前持以促进执行为核心,以主观恶意为主要衡量标准的态度,通过明确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线,拓宽拒执罪的打击范围,将认定入罪时间点与可能产生对抗执行故意的时间点对齐,对情节恶劣的加重打击,对情节轻微的减轻惩罚等一系列手段,实现在实务中激活拒执罪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这一根本目的。
二、有关拒执罪的典型案例
本文的第二部分将对最高法、最高检2025年1月20日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中的三起作简要解读,通过实例浅析新司法解释下的拒执罪实务。
(一)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因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判令侯某某归还债权人程某借款310万及利息。
2、执行程序中法官查明侯某某对邱某享有到期债权210余万元,故向邱某发出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
3、邱某亦未履行付款义务,故侯某某另行对邱某申请强制执行。
4、侯某某和邱某在另案执行程序中达成虚假合意并通过法院达成执行和解,约定邱某支付10万元,侯某某免去其对邱某享有的剩余200万元债权。
5、本案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二人拒不悔改,故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被执行人侯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过和另案当事人邱某达成虚假和解的方式,放弃部分到期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符合司法解释中“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这一入罪要件;邱某某为自身利益,明知侯某某的真实意思是对抗执行仍配合其达成虚假的执行和解,满足司法解释中关于“共犯”的入罪要求。故二人均被认定为犯罪。
(二)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邱某对外负债无力偿还多起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其与配偶名下房产被查封。
2、为规避执行,邱某与朱某等共谋,伪造材料虚构租赁关系,由朱某通过“带租拍卖”的形式低价竞得该房产,并在解除虚假的租赁关系后又以市场价对外出售。
3、在邱某和朱某的“租金纠纷”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发现案件疑点,并在调查取证后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邱某与朱某等人串通,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使被执行房屋在处置中带租拍卖并由朱某低价买受后出售,以实现非法占有部分房屋价款的目的,进而规避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人民法院判决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99万元。
2、刘某辉未履行生效判决,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3、执行和解程序中,某公司、刘某辉及担保人刘某辉前妻孙某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孙某以其名下轿车和房产为刘某辉履行义务提供担保。
4、刘某辉未履行义务,法院将孙某名下房产拍卖,但孙某和刘某辉已经抢先将设定担保的轿车出卖,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履行。
本案中,刘某辉及孙某的行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已经构成犯罪。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司法实务在将来一段时间的裁判倾向,即:甄辨是否入罪不拘泥于行为是否符合某种犯罪典型表现形式,而是以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拒执罪约束范围为标准,加大对主观恶性较强的对抗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鉴于刑法的谦抑原则,结合近年来相关判决、裁定,无论打击倾向如何,入罪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满足立法解释规定的4种情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9种补充情形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2023-05-1-301-002号案例:
1、人民法院判决苏某、高某某、王某某支付拖欠的何某某租赁费用32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并将改用的西大门墙体恢复原状,所租赁土地归还何某某。
2、苏某、高某某、王某某不服,但二审维持原判,再审被驳回。
3、何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发现三人均有财产线索,但苏某在执行期间行使到期债权,并将所获款项转入苏某某账户,且长期未履行何某某申请执行的到期债务。
4、苏某被以拒执罪、高利转贷罪(略)起诉,但法院认定苏某不构成犯罪,主要原因是本案除苏某外仍有两位被执行人,且财产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即不存在“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法律后果。
案例库的“裁判要旨”中指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情节严重”的标准,而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是不构成拒执罪的。而对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债权人是否实现最终债权看,当因为拒执行为致使债权无法实现则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另一方面,从法益保护角度看,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因拒执行为受损,法院因拒执行为无法实施强制行为时,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上,新司法解释颁布后,拒执罪的司法实务向宽严相济、门槛明确、加大力度方向前进,但仍保留着“情节严重”这一判断标准,而衡量这一标准的主要指标分为两个:申请执行人被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合法利益是否因行为人的拒执行为客观上无法实现,法院的强制执行手段是否因行为人的拒执行为客观上无法履行。
三、拒执罪自诉或报案操作指引
结合前述研究内容,在实务领域,启动拒执罪调查,主要有三种途径:
1、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2、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3、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启动
作为申请执行人,主要关注第一、二种程序的启动和证据的收集,一般而言,报案和自诉程序需要收集的证据异曲同工,不同之处只是请求启动追责程序的对象不同,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报案不被受理是自诉受理的先决条件之一,因此,申请人应先报案,在报案不被公安机关受理的前提下,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在报案或自诉时,注意收集和提交以下证据:
1、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配合执行
第一类是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记录,常见的如保全信息、执行担保信息等;第二类是财产线索,常见的如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等;第三类是被执行人依据其法定义务提供的财产信息,常见的如被执行人依据法院的“报告财产令”提交的书面财产报告等。缺乏此类信息则无法证明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能力配合执行,不可能构成本罪。
前述证据,可以到人民法院执行局、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等官方机构调取,调取其中部分材料可能需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
2、证明被执行人故意对抗执行
第一类是财产转移记录,常见的如银行流水、不动产变更登记等;或是能证明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增加自身债务、为他人债务设立不合理的担保等变相转移财产的记录;第二类是因妨害执行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记录,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5、6、7种情形下相应情节是构成犯罪的前提;第三类是证明被执行人采用欺骗、暴力等方式主动对抗执行的证据如录音录像、出警记录等,司法解释第三条第3、8、9种情形下此类证据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第四类是被执行人进行虚假诉讼的相关材料,如有证据证明其采取虚假诉讼方式对抗执行,不仅能够判定被执行人涉嫌犯罪,也是刑期提档的法定情节。归根结底,是要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犯罪主观故意。
前述证据不要求全部具备,只要其中某项能够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即代表本环节的证明目的完成。
3、证明被执行人故意对抗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5-1-301-002号案件的“裁判要旨”,要证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要提出证据证明因被执行人的对抗行为,原本可以履行的判决、裁定变得无法履行,如人民法院的终本笔录、经查可供执行财产不足的相关文书;或者提出证据证明法院的强制手段因对抗行为从可以履行变得无法履行。
第三部分的证明相对是最难以归纳确定的证据形式的,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总体而言是要求我们提交的体现出被执行人“故意对抗执行”(即第二部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本身由本可以执行的境地(即第一部分)落入了不能被执行的境地(报案或自诉时客观上执行不能)。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