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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商事法律资讯(2026年第1期) | 申浩视点

徐迪、姜仲玥
2026.01.0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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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商事法律资讯

2026年第1期


本栏目聚焦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公司法律事务,按月梳理近期发布或施行的重要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内容涵盖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劳动用工、财税与外汇等关键领域,关注法律规则变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欢迎持续关注,与我们一起用法律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公司治理及合规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

3.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5.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7.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预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财税与外汇

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欠税公告办法》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3.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公司治理及合规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25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在体系上延续原有框架,但明显强化了规则、风控与国家利益导向。新法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机制写入总则,要求涉贸政策制定前置开展合规审查,提升制度可预期性。同时,系统扩展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中的安全管制与反制条款,对歧视性措施、贸易中断和知识产权不对等待遇明确授权采取对等措施,增强应对外部冲击的法律基础。国际服务贸易被单独规范,引入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并在促进章节中重点支持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和电子单证应用。配套的调查、救济和法律责任条款进一步压实企业在原产地、出口退税、外汇、数据安全和竞争合规方面的义务。整体看,该法由“促进型”立法向“规则与安全并重”的外贸基础法升级,对企业合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全文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12/t20251227_450709.html

2.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

该指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及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围绕企业“退出市场”全流程,系统梳理解散事由、清算组织与职责、公告与债权申报、税务清算及注销登记等关键环节,突出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主线的公示要求与时限节点(解散公示、清算组信息、债权人公告)。指引并行明确普通注销、简易注销及“注销一件事”适用规则,细化税务注销预检、承诺制容缺办理,以及社保、海关、银行账户、印章等事项的跨部门联办衔接。同时,强化清算义务人忠实勤勉责任,明确逾期清算、虚假清算、未清偿先分配等法律后果,并对股东失联、无法自行清算、证照公章遗失、被吊销及破产(强制清算)等情形提供具体操作指引。

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2/content_7053238.htm

3.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围绕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及 H 股“全流通”相关资金管理作出系统规范,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上市费用及相关跨境收付应通过指定账户合规办理,上市相关费用原则上从境外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境内汇出的须提交登记凭证、支付清单及完税证明;同时统一 H 股“全流通”资金通过中国结算及其境内外专用账户集中收付,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真实性合规审核及反洗钱义务,并明确违规法律责任;该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有境外上市及 H 股“全流通”外汇管理规定,旨在提高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全文链接:

https://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2025122617375593758/index.html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该规则围绕健全平台经济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对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定价、收费、补贴、促销和价格标示等行为作出系统规范,明确依法保障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禁止平台通过算法、流量、收费规则等方式不当干预商家定价,严禁价格歧视、“杀熟”、低价倾销、价格欺诈、虚假促销等行为;同时细化明码标价、动态定价、附加服务收费、自动续费和补贴促销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并通过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完善价格合规管理和部门协同监管,推动形成公平透明、有序竞争的线上价格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全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512/t20251217_1402474.html

5.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

该指引系统规范对纵向和混合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重点关注原料或客户封锁、搭售及市场力量传导等竞争风险,并通过案例明确“纵向、相邻、互补”关系的认定标准。《指引》引入基于市场份额的初步风险分级,为企业并购前自评提供量化参考。对企业而言,产业链整合和生态化并购的反垄断合规需明显前置,不能仅以“不构成直接竞争”为由忽略风险;触及较高份额门槛的交易,应提前评估竞争影响并准备效率抗辩或救济方案。整体上,《指引》提升了审查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在划清监管边界的同时,为合规扩张提供更清晰路径。

全文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zfes/art/2025/art_8789118a09884b0788bc8ddc54382019.html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系统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管理,自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作出全面要求,明确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和经营性租赁的监管重点,强化租赁物真实性与价值评估、资金用途管控、租后监测及资产处置,严防“低值高买”和资金挪用风险,同时压实内控、审计、员工行为和合作机构管理责任,提升行业合规经营与风险防控水平,推动融资租赁业务稳健规范发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2/content_7050454.htm

7.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

该规定围绕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建立统一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在我国境内通过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主体,应以“平台载体”为单位向省级药监部门备案,满足法人资质、专业人员配置、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等条件,并取得备案编号后方可开展服务;同时要求备案信息公开、公示备案编号、保障信息合法真实,不得发布特定管制药品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化监测和违规处置机制,并对备案变更、终止、编号规则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提升互联网药械信息服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2/content_7052491.htm

劳动和社会保障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预服务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围绕“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事项由被动受理向主动服务前移,明确对临近退休人员提前开展政策告知、业务提醒和预先受理。通知要求健全退休政策宣讲机制,重点解读渐进式延迟退休和退休办理流程,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提升政策知晓度;建立临退人员分层分类提醒机制,强化退休时间协商、待遇启领和手续办理指引。同时,通知明确推进档案预审、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和退休信息查询服务,提前开展档案信息预认定,优化跨地区参保关系归集,辅助参保人员做好退休规划。通过制度化退休预服务,提升经办效率和群众获得感。

全文链接: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qt/gztz/202512/t20251208_563419.html

财税与外汇

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欠税公告办法》

该办法对欠税公告制度作出全面规范,明确欠税范围、公告主体、内容及程序要求,将超过法定或核定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及相应滞纳金统一纳入公告范围。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月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欠税情况,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等渠道发布,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曝光。公告前须向纳税人推送拟公告信息并给予确认、异议处理期限,保障纳税人申辩和更正权利;对破产、重整等特定情形明确可不予公告。同时,办法强调欠税公告不得替代催缴、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并与纳税信用管理联动。该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1/c5245544/content.html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该公告实质延续2020年第43号公告,未调整扣除比例、适用行业及分摊机制,属于到期政策的平移续期,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限额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关联企业签订分摊协议的,可在扣除限额内归集扣除,归集金额不计入另一方扣除限额;烟草企业相关支出继续不得税前扣除。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6328/content.html

3.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作为《增值税法》配套法规,《条例》对增值税法中的关键概念、计税规则和操作口径作出细化。重点包括:一是明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及“境内消费”判断标准,回应跨境服务、无形资产交易的征税边界;二是细化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规则,明确混合销售、主附业务判断、含税价换算、核定销售额方法;三是系统规定进项税额抵扣口径,重点明确非正常损失、个人消费、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混合用途长期资产(500万元分界)等实务争议点;四是衔接出口退(免)税制度,明确零税率服务、退税方式转换及36个月限制;五是完善征管规则,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缴税款、汇总纳税、反避税调整等。整体上,条例强化规则确定性,对企业税务核算、发票管理和跨境业务影响显著。该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2/content_7053149.htm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该公告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下,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触发条件、生效时点及追溯处理作出明确,直接影响企业发票、抵扣与申报方式。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超过标准的次月申报期内办理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日追溯至超过标准当期的1日。年应征销售额按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计算,偶然发生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计入;因自查、稽查补税调整的销售额,按纳税义务发生期回溯计算。未达标准但核算健全的企业可自愿登记,生效日一般为登记当期1日;因补税等原因追溯登记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已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进项可补做用途确认。未按期登记的,税务机关可直接转为一般纳税人管理;自2026年起,取消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存量预缴税款可抵减或申请退还。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6538/content.html

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该通知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明确在全国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统一规范资金池准入条件、备案流程、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指定境内独立法人作为主办企业,集中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及轧差净额结算。明确规模与合规门槛,要求真实业务需求、完善内控和系统支撑。同步细化资金主账户收支、结售汇、统计申报和信息报送规则,强化额度约束、真实性审核及事中事后监管,并要求原则上不得并行其他资金池业务。

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2/content_7053108.htm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迪律师、实习律师姜仲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