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章
专注法律服务
深耕专业领域
专注法律服务
深耕专业领域

家务劳动补偿的社会价值与文化思考|律师实务

李鑫
2026.10.21
上海
分享

7231bc3e4c2fef3b80ff3174631f581c.png

《民法典》对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其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离婚救济体系。2001年《婚姻法》第40条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是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从0到1的突破。历经20年的发展,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从《婚姻法》规定仅适用于分别财产制,到《民法典》第1088条扩展适用于共同财产制,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价值被充分肯定,可谓意义重大而深远。这为未来家务劳动补偿中,人力资本价值和机会成本损失得到补偿的正当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完善的价值思考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从《婚姻法》到《民法典》的变迁,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变化,其背后蕴含着法治理念的革新。《民法典》对家务劳动制度的完善,正是适应个体价值观念、性别分工和婚姻理念变化的结果,符合新时代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人民群众对实质公平与法律正义的期待。

(一)价值观念:家庭本位到个体本位

个体在家庭中的自我定位,由以家庭为中心向以自我价值实现为导向转变。在以家庭为中心的取向中,个体往往更重视家庭的整体利益,为此可以牺牲个人的发展与机会。随着个人意识的增强,协调家庭与自我发展成为当下突出存在的重要问题。在此背景下,家庭中的责任,比如家务劳动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等问题,便逐渐凸显出来。在有限的精力和时间下,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投入社会劳动时间和精力相对较少,更难获取提升自我的机会,比如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家务劳动承担与个人发展之间的冲突和平衡,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时需要衡量的重要价值之一。在婚姻家庭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更容易产生失衡感,甚至为了避免产生不利影响而逃避婚姻或生育。

(二)性别分工:“男主外,女主内”到“双职工”

家庭作为一个整体,为了维持最佳功能状态,夫妻间进行劳动分工是必然的。从内因来看,由于男女性之间天然的差异,尤其是生理结构差异,导致女性更多的承担家庭内部的劳动,男性则更多的承担社会劳动。从外因来看,我国“男主外,女主内”的历史文化传统,亦导致女性在后天会学习更多的家务劳动技能,使得大部分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率高于男性。男女在结婚后,出于对家庭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考虑,女性可能会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男性则会花更多的精力在社会劳动上,通过进一步提升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以承担更大的家庭责任和压力。

近年来,女性广泛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就业领域进一步得到拓展,和男性一道比肩走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舞台中央。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18-64岁在业者中,女性占43.5%,男性占56.5%。毋庸置疑,“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模式已经逐渐向“双职工”模式转变。但是,即使夫妻家庭地位更加平等,在“双职工”模式下,女性依旧承担着家庭照料的主要责任。数据显示,0-17岁孩子的日常生活照料、辅导作业和接送主要由母亲承担的分别占76.1%、67.5%和63.6%;女性平均每天用于照料、辅导、接送孩子和照料老人、病人等家人的时间为136分钟。已婚女性平均每天家务劳动时间为120分钟。全职工作的女性若要兼顾家务劳动,同时又想在职场中获得和男性同样的成就,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一些女性可能基于各类现实因素的影响,被迫选择要求较低的岗位(收入也会相应减少),甚至只能在非正规部门中从事临时工、短工、非全日制等工作。而这类工作的特征是可替代性强,从业者缺乏核心竞争力。虽然这部分女性处于工作状态,但其人力资本价值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不断减损的,发展机会也会相应减少,其在将来要提升人力资本价值的难度会增大。在“双职工”背景下,如何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进行补偿,促进妇女权益保障和男女实质平等,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重要课题。

(三)婚姻理念:“先成家,后立业”到“先立业,后成家”

我国有早婚的传统,“成家”和“立业”被认为是人生两件最重要的事情。传统观点认为要“先成家,后立业”,婚姻能够增强男性的责任感,从而促进其投身事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和发展,特别是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人们的婚姻观念和婚姻行为也随之发生改变。“先立业,后成家”的观念被普遍接受,即物质条件和心理成熟程度是幸福婚姻的基础。从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来看,晚婚晚育现象更加普遍,已婚不育的家庭增多,甚至出现终身不婚的现象,这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表现尤为明显。

婚姻稳定与否是衡量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指标。伴随着低生育率、人口老龄化和离婚率上升,家庭传统功能不断弱化,自我均衡机制逐渐失灵,家庭机能建设比以往更加依赖外部支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无疑是保障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外部支持。具体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法律给予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救济的请求权,对于个体进入婚姻的意愿能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同时,也能一定程度上消解婚姻中付出或牺牲较多一方的后顾之忧。一方做出牺牲成就另一方的同时,因放弃发展自己事业的机会而阻碍了自身人力资本价值的正常增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一方的利益,将在未来的婚姻生活中因分享另一方的收益、拥有一个稳定的婚姻和家庭而得到平衡。但婚姻一旦解体,这些期待利益落空,自身也会遭受不可逆的人力资本减损和机会成本损失。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价值在于,对因利益失衡造成的不公平进行保障和救济。


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文化渊源


个体以实现自我价值为导向,尤其是“双职工”模式下性别之间的实质平等及新时代婚姻理念下如何促进婚姻和谐稳定,是《民法典》时代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重要价值衡量因素。这种价值衡量需要通过个案裁判传递出来,从而实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真正价值。

林语堂先生曾把传统中国的家族比喻成一个“铜墙铁壁的堡垒”,这一比喻颇为形象。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主体,承担着对外的功能,家庭财产不属于具体的个人,是属于家庭这个独立主体的。“家产”是我国古代对财产的称呼,个人财产是集体主义弱化和个体主义增强的产物。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同居共财”是我国财产制的常态,即以共同财产制为主。在2001年《婚姻法》制定之时,我国的普遍认识仍是如此。随着时代发展,出现了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且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在婚姻解体时往往得不到救济,出现了重大的不公平现象。《婚姻法》第40条正是基于此种背景提出来的,此条的规范目的是作为克服分别财产制固有缺陷的纠偏措施,解决一方家务贡献难以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下获得合理评价的问题。

随着个体价值观念、性别分工和婚姻理念的变迁,家庭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除了付出了具体的劳动,还受到更多不可逆的、面向未来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存在于分别财产制情形下,亦存在于共同财产制下。即《婚姻法》第40条的立法背景和法治理念发生变化,导致第40条已经无法在新时代下对家庭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进行充分救济。故此,《民法典》第1088条删除了“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条件,即认为不论是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负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在婚姻关系解体之时均享有家务劳动补偿救济请求权。


三、家务劳动补偿的实践与适用


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中,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数额的计算标准、举证责任等均是重点和难点问题,须在个案中具体考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既要避免家务劳动补偿救济的泛化,又要避免家务劳动认定的僵化。

(一)避免家务劳动补偿救济的泛化,把握未来性补偿这一本质

准确把握负担“较多义务”这一条件。不能认为只要承担了家务劳动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就必然能得到家务劳动补偿救济。法律之所以认可家务劳动与协助另一方工作的价值,不仅在于认可其对家庭的贡献,更本质的是在于因此导致配偶自身人力资本减损和机会成本减损,这是判断是否负担“较多”义务的标准。也正是基于此,在认定补偿数额时,要重视未来性补偿。例如,北京首例家务劳动补偿案中,夫妻双方于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2011年男方便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她提出,男方在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故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要求,法院最终支持了该请求。

家庭共同财产的积累,是一个非线性的过程,起步阶段艰难而缓慢,尤其是像攻读学位、获得资格证等,均是前期付出,后期才能得到回报。换言之,双方的差距不仅体现在离婚时,更会在未来进一步拉大。与此矛盾的是,法院在裁判时,往往是基于家庭现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参考双方现有的收入差距进行补偿。这就造成双方在婚姻解体时,无法基于共同财产分得更多财产,更不能获得较高的家务劳动补偿数额。上述案件中,女方在其婚后,出于对婚姻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期盼,协助配偶一方事业发展,以个人人力资本的减损为代价贡献配偶他方人力资本的增值。与之相反,男方因人力资本增值,就业竞争力提升,离婚后职业劳动的可得收益巨增,且有与时俱进之趋势。女方因为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付诸于家庭和协助另一半,造成人力资本减损。故此,承担家务劳动更多的一方会产生严重的失衡感,甚至会出现“婚姻十年,还不如一个家政阿姨”的情形。笔者认为,在判断人力资本减损时,应该参考如下因素:一是家务劳动付出的时间、强度;二是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三是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四是放弃的发展机会;五是离婚的原因,如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是否有对婚姻不忠等行为;六是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一方婚前和婚姻解体时的收入差额,双方之间的收入差额,亦可参考同行业、同年龄段、同种岗位下,未婚群体收入与已婚群体收入的差距。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家务劳动补偿数额不应局限于现有共同财产数额(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较少时,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可能得不到充分补偿),应注重双方未来收入差距和付出较多义务一方人力资本减损的客观情形。

(二)避免家务劳动认定的僵化,重视新型家务劳动的认定

传统家务大多是体力劳动,例如买菜、打扫、做饭等,在计算补偿数额时可以类比现在的家政服务价格以计算。但是,现代家庭逐渐重视对子女的教育、老人精神满足、家庭理财、健康管理等,需要付出更多的脑力和情感。随着时代的发展,亦会出现更多的新型家务劳动。因此,家务劳动的外延应是不断拓展的,是包容的和开放的,法院在认定的时候,要避免僵化,对家务劳动范围认定持开放态度。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确立、完善和适用,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是能够更好的实现对负担家务劳动较多义务一方进行救济,通过离婚时对财产的再分配弥补不可逆的人力资本减损和机会成本损失,促进双方重新达到新的平衡。二是促进男女地位的实质平等。无论是“男主外,女主内”模式,还是“双职工”模式,女性往往是承担家务劳动更多的一方。男女性的生理差异也决定了女性在婚姻中必然处于劣势,通过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女性进行倾斜性救济,更有助于实现实质平等。三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构建和实施,可以更好的消除个体对婚姻家庭投入的后顾之忧,促进婚姻的和谐稳定。比如,法律给予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足够的保障,结婚、生育意愿可能会相应提升,亦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二孩、三孩政策的实施。


本文作者: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

2a95d9d5c7bd2800e5cfd9c4fb7fc5e5.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