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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代理罗莱家纺诉两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河北高院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知产中心
2020.04.2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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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2日,河北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9年)白皮书。在第20个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申浩知识产权中心陶国南律师代理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区百鸟树商行、石家庄市百鸟树商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功入选2019年15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此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陶国南律师团队不断完善诉讼策略,最终迎来二审改判,有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提升了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同时该案例的成功入选将为同类案件的审判统一适用标准,并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01

案情简介

Law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是国内较早涉足家用纺织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原告拥有“罗莱家纺”、“罗莱”、“好优佳”和“LOVO”等注册商标。2016 年 9 月,被告百鸟树商行、百鸟树公司在南通某家纺城大厅看到标有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告牌,就按照上面的电话联系到肖氏夫妇,以3万元达成口头协议,准许其为河北代理商,由肖氏夫妇指定南通周某、陆某等人为其提供带有"好优佳"商标的外包装袋。但在百鸟树商行、百鸟树公司实际使用时,其经营的店面还突出使用了“罗莱家纺”、“罗莱”、“好优佳”和“LOVO”等标识,理由是其认为肖氏夫妇已获得罗莱科技公司的授权,有权对外许可其使用这些商标。


02

诉讼策略

Law


1.被告辩称其从肖氏夫妇处取得了“罗莱家纺”商标、“罗莱”商标和“好优佳”商标不成立。


根据2013年香港好优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肖氏夫妇或其子女为法人代表的公司仅是“好优佳”商标的被许可人。南通市某家纺城的广告牌记载的“好优佳”招商广告,仅能证明肖氏夫妇授权的是“好优佳”的商标。而且,该广告牌并非原告制作和发布,关于案外人使用原告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一案,已经在上海普陀区法院立案受理,正在审理过程中。


2.被告辩称其从关联公司处取得了“LOVO”商标,不成立。


被告与罗莱“LOVO”乐优家品牌签订了供货合同,但由于被告未满足合同设定的履行条件,该合同已于2017年10月1日自动终止,所以被告并未取得“LOVO”商标的使用权。


3.被告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被告作为家纺行业批发商,对行业内的品牌情况应当知晓,所以其销售的产品中,没有包括“罗莱家纺”商标、“罗莱”商标、“好优佳”商标和“LOVO”商标,而在其门店招牌和店内装潢中使用上诉涉案商标,侵权恶意明显。即使其销售的“好优佳”的商品来源合法,但其使用其他原告商标的情况也属于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03

律师点评

Law


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具有链条性,企业在维权上稍有疏忽将可能造成侵权事态的扩大,所以企业在遇有侵权纠纷时应该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及时止损,避免损失的进一步加剧。而本案能够迎来二审改判,很大程度也是得益于原告公司在维权上的决心和坚持。


本案基本信息: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区百鸟树商行、石家庄市百鸟树商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终158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承办律师: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中心负责人、专利代理师陶国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