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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破冰”,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度将走向何方?| 律师实务

杨沛
2019.10.1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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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专题汇报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时提及,“在配套制度方面,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大力呼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落地的核心动力是:畅通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路径,实现2016年时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重任。翻译过来,就是司法系统试图把个人破产制度打造成解决执行难的工具。自此,“个人破产”成为媒体宠儿和老百姓们热议的话题。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称,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于近日了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意在“强化《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研究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定案,贾跃亭拟申请个人破产重组


个人破产法坐而论道已久,近期终于迈出了一大步。

 

2019年10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记者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情况。


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欠下214万债务,经4名债权人了解具体情况和同意下,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索权,蔡某仅需偿还3.2万元,且会在3年后恢复个人信用。代价是: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蔡某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2019年10月11日,贾跃亭主动向美国法庭递交个人破产重组申请文件。文件显示贾跃亭将把全部资产通过债权人信托的方式,转让给债权人,该信托由债权人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


这意味着,债权人将提前拿到贾跃亭全部资产及其收益权,贾跃亭也不再持有任何电动汽车制造商Faraday Future(FF)股权。

 

此举号称是为了彻底解决个人债务问题,意欲获得人生重启可能,继续把FF做成。 


此时,贾老板的配偶甘薇不知作何感想,之前是上失信人名单,现在完全走个人破产之路了,是借机东山再起?还是破罐子破摔?


个人破产对婚姻家庭的影响


1.财产混同


很多民营企业主经常犯的错误是企业资产和私人资产、家庭资产混同;为避税将企业钱款通过个人账号流转、收款等情况,真正出现债务或分家析产的情况,早已分不清家庭资产还是公司资产、婚内财产还是婚前财产。


2.贷款担保


当企业主或者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除了需提供抵押财产之外,会要求公司的大股东向银行出具担保,如果公司大股东系自然人的话,大股东连同其配偶也会被银行要求出具共同担保,当公司存在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时,银行会将公司及其股东及担保配偶一并起诉,在担保有效的前提下,法院自然会判令股东及配偶对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在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则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为共同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经营性收入及由此而导致的个人经营债务对家庭及配偶的影响与个人破产制度关系密切。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最高法院在2003年制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则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贾跃亭的妻子甘薇之所以变成失信人,就是对贾跃亭方在经营企业中负担的债务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后因社会反响强烈,最高法院于2018年1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共债共签原则替代原规定,以此保护债务人配偶及家庭的财产。

 

于债权人而言,为最大限度实现债权,理所当然会想尽一切办法去追究夫妻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个人破产法的背景下,若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不善身负巨额债务申请个人破产,破产个人需要清算或拍卖自己所有财产,包括房子、股权转让、存款、现金等进行还债,并如蔡某般受到六年期的监管及可能还有限制消费、就业困难、子女不得就读私立学校等后续影响,配偶可能被迫需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先行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析产,以便不受牵连,个人破产制度中需考虑该情形。


破产个人的配偶是否可以做析产动作?还是只有离婚才能析产? 


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前提下,法律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


  • 1)若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如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 2)不同意支付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重病配偶之医疗费用的;

  • 3)法院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时,非被执行方配偶可以申请析产。


可见其中并不含有个人破产情形,即依据现有法律,必须离婚才能隔离破产个人对另一方配偶及孩子的影响,一个家庭,面临分崩离析。

  

另外,在何阶段申请析产能被法律和债权人认可?谁来做监督体?如何避免破产个人的欺诈、滥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等隐患?试点变热点,司法权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地方法院也在小心翼翼避开“个人破产”,而是用“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拗口表达代替。


以期后效


俗语说“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本就强调两不相欠,个人破产将对中国文化、社会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债务制度等各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更会对个人的财富规划与传承带来深远影响。后续具体如何,且听立法者后续分解。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