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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股东出资后再以借款名义转出的法律风险!| 律师实务

孙瑜
2019.10.1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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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有客户向笔者提问:


我为A公司股东,出资100万元,占10%的股权。验资完成次日,我就以借款名义将100万元转出。现在A公司未能清偿对外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我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我认为我并没有抽逃出资,而是我向A公司的借款,而且我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向A公司通过注入流动资金的方式(公司账册中记载为“往来款、划款”)已补足出资。所以我不应当成为被告,这个案子我赢面大吗?


一、关于抽逃出资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通常采用名为借款或分配利润实为抽逃出资,或者通过虚构交易合同、采取关联交易等方式。对此类案件法院审理时通常会揭开虚假表象进行实质审理。


法院审查时的关注点:

  • 1.借款金额是否达到出资数额的全部或大部分;

  • 2.是否约定有借款利息和偿还期限;

  • 3.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策程序;

  • 4.是否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作为公司应收账款处理。


就本案而言,你名义上向A公司借款,但借款金额与你的出资金额完全相同,并且在验资完成当日即向公司借款,且借款也未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法院通常还是会认定你的行为为假借借款名义抽逃出资。


二、关于注资补足出资


你辩称已通过注入资金等多种方式补足出资,这就需要核查公司财务账册了。核查重心在于查明注资款项是否实际注入公司并由公司使用,主要包括:


  • 1.是否经过决议流程对该注资形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 2.是否在财务账册中计入为“实收资本”;

  • 3.可否提供合同、划款凭证等,用于作证你向公司注资的原因、基础关系等;

  • 4.该款项的用途和走向是否由公司使用。


如果公司会计账簿混乱,难以准确反映款项性质;你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的性质,也无法证明转入的资金已由公司使用的话,法院就很难认定为该补足出资行为的有效。


三、关于诉讼主体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债权人在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可将公司和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一并起诉,也可在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时单独起诉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所以将你列为被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赔偿责任


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还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