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浩商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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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7期
本栏目聚焦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公司法律事务,定期梳理近期发布或施行的重要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内容涵盖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劳动用工、财税与外汇等关键领域,关注法律规则变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欢迎持续关注!
目录
一、公司治理及合规
1.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3.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4. 商务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规程(暂行)》
2. 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三、知识产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四、财税与外汇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4. 商务部《将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决定》
5. 人民银行等六部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
公司治理及合规
1.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
该规定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系统规范境内投资者(含企业、组织及居民个人)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明确国家支持投资者市场化对外投资,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与领事保护;建立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及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划定禁止/限制类投资与技术出口红线,禁止借人员派遣、技术指导违规转移受限技术;设立投资壁垒调查与对等反制机制。个人规则上,将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纳入调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该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6/content_7070755.htm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金融监管总局令2026年第3号)
该规定在金融领域建立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明确,纳入名单应坚持审慎原则,限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受到吊销许可证、终身禁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的;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骗取贷款、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严重损害机构及客户利益、组织参与非法集资等被从重处罚的;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上列入前须事先告知并保障陈述申辩权,并建立期满自动移出与提前移出相结合的信用修复机制。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及其股东、高管应提前梳理内控与股东行为管理,并将名单风险纳入并购尽调清单。该规定于2026年7月3日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64238&itemId=928
3.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第44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于2026年7月3日联合公布该办法,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评价、修复和应用,明确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地域、所有制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信用评价加分因素;强化对招标投标各方主体信用状况的差异化监管,推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应关注信用记录管理和信用修复机制。该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607/t20260716_1406530.html
4. 商务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4号)
该办法明确,当外国法律、政策措施等不合理限制或禁止正常经贸活动,危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时,商务部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调查,通过问卷、听证会、实地核查、境外实地调查等方式查明事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列入反制清单等。涉及关键产业链供应链的企业应关注调查动态,保存相关交易和合规资料,评估供应链中断风险。该办法于2026年6月22日公布,同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hzs.mofcom.gov.cn/zcfb/jwtz/art/2026/art_1f8d593289334236a2bec4086337ac59.html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
该司法解释共23条,明确了未经招标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新规则、借用资质与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折价补偿款的处理、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清偿请求的支持、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施工部分价款的确定方法、以审计结果结算的司法鉴定条件,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等。建筑、地产及有基建投资业务的企业应及时评估合同管理、招投标、结算与争议应对策略。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劳动与社会保障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规程(暂行)》(人社厅函〔2026〕89号)
该规程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企业和职工之间的转移接续业务进行规范。明确职工跨企业流动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条件、办理流程及管理要求,提升企业年金服务便利化水平。政策有助于保障职工养老权益连续性,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企业应关注员工流动、离职、退休等情形下企业年金账户管理要求,及时完善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流程,避免账户转移衔接风险。该规程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链接: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607/t20260724_580859.html
2. 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6月18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稳岗返还对象包括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比例和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一次性扩岗补助适用于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等群体的企业;技能提升补贴面向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了解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相关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全文链接: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607/t20260702_579405.html 5
知识产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主席令第77号)
新修订的商标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表决通过。新法共9章87条:增设“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申请不予注册;拓宽可注册要素范围,动态标志可申请注册;对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可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最高可处违法经营额五倍罚款;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须备案。企业应提前梳理商标布局与使用规范,防范新法下的合规风险。该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0/art_95_28179.html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5号)
该办法明确专利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请求条件、办理程序、审查期限等,对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专利申请,以及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的专利申请,可请求优先审查。创新型企业可借此加快专利授权进度。该办法于2026年7月28日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30/art_526_207461.html?xxgkhide=1
财税与外汇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该公告首次系统明确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规则: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信托终止时就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公告同时设置了存量申报安排:2023年至2025年期间的应缴未缴税款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涉及境外家族信托架构的高净值人士及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尽快评估税务影响。该公告于2026年7月2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文链接: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7/t20260724_3994261.htm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
自2027年1月1日起,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试点征收环境保护税。首批纳入范围包括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钢铁、设备制造、汽车制造等行业。税额按污染当量计算,具体税额由各省在每污染当量8—12元范围内确定。符合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B级的纳税人,可分别享受减按50%、75%征收优惠。该政策旨在完善绿色税制,推动企业减少VOCs排放。企业应提前梳理VOCs排放源项、完善排放数据管理,并通过提升环保绩效等级降低税负。
全文链接: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7/t20260724_3994251.htm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该公告进一步明确企业合并、分立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征管要求。在合并、分立业务中,如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相关股东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达成一致的股东,其对应资产、股权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资产负债可选择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并分10年摊销扣除差额;持股5%以上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须全部达成一致且重组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权。此外,公告明确合并、分立业务中的股东可以包括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及非居民企业,并要求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该公告于2026年7月8日发布,适用于重组日在2026年1月1日起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1155/content.html
4. 商务部《公布将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决定》(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0号)
商务部决定自2026年7月24日起,将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公告明确禁止向上述14家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进行的有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开展对欧贸易、技术合作或供应链布局的企业应密切关注出口管制清单变化,评估交易合规风险。
全文链接:
https://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6/art_439d72e1f12d414aa381260ef304b6aa.html
5. 人民银行等六部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
该方案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17日联合印发,致力于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能力。方案提出丰富离岸金融产品体系,发展离岸债券、离岸外汇、离岸人民币衍生品等业务;完善离岸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持金融机构在上海开展离岸业务创新;优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协调。涉及跨境投融资、离岸资金管理的企业可关注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相关试点政策。
全文链接:
https://www.safe.gov.cn/safe/2026/0617/27579.html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迪律师、申浩律师事务所郭琴琴律师